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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家有关部门加大打击买卖发票的力度,从近期官方公布的案例可以看到,涉票金额数目巨大,迄今为止发现最大的售卖假发票金额高达910亿,真是触目惊心。这其中,也涉及到有些存在真实交易但被牵连的无辜企业。
俗话说“自古华山一条路”,在公司真实交易的前提下,供应商走逃(失联),难道只有补税这一条路可以走吗?我的回答:当然不是,还有其它的选项。这其中,也不乏成功的案例,比如,重庆某企业发生过类似的情况,在企业相关人士的专业沟通,以及当地税务机关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下,已经得到圆满的解决。
早在2017年7月27日,我在微信公号上发布过,题为《真实交易下的供应商走逃(失联),真的需要补税吗?》这篇文章,自认为,此篇文章的风格是,专业又含蓄。这样做的原因是,既要考虑下发文件有关部门的权威性,同时,也在提醒相关企业,如果遇到类似的情况,还是有其他的选项可供选择。不知道有多少人,能够理解我的用意。
两年过去了,重新发布这篇文章,希望读者慢慢的细读,再结合我上述的分析,对这项业务有个重新的认识。
真实交易下的供应商走逃(失联),真的需要补税吗?
原创:郭伟税悟 2017-07-27
我经常被问及,在真实交易的前提下,供应商走逃(失联),企业应如何应对?举例如下:
案例 1
我公司与供应商真实交易后对方给我公司开具了增值税发票;最近税务局发现供应商就该增值税发票没有交税,而且供应商也因给别的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原因潜逃了。这种情况下,税务局让我公司补税,合理吗?
案例 2
由于供应商未正常纳税,税局要求雷蒙德补缴税款414万元 。
雷蒙德公司于2016年9月18日收到北京市密云区国家税务局第四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2015年公司和两家供应商发生采购业务,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供应商为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时已通过验证抵扣,税务机关在2016年度检查时发现这两家供应商没有申报报税和缴纳税款情况,税务机关对其下游客户发票情况进行追溯调整,下发通知,本公司因此事项部分增值税进项税不得抵扣,部分主营业务成本不得税前扣除,导致2015年度12,959,829.08元主营业务成本不得税前扣除,需将2,203,170.92元增值税进项税调整至主营业务成本,需补缴2015年度所得税费用1,943,974.36元。上述事项导致需要对2015年度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同时,税务机关表示,一旦该供应商补足税款,则公司进项税仍可正常抵扣,采购成本可以税前扣除。
有税务专家对“雷蒙德补税事件”发表评论称,此案存在如下争议:
1)税局能否把收不到税的责任全额转移给下游企业?
2)要求下游企业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能抵扣进项税,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从而实现了收不到上游企业的税金由下游企业全额代,下游企业是否天然有为上游企业纳税提供担保的义务?
老郭认为
不要把不懂的问题,当成“争议”去理解,任何“牢骚”,都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在涉税问题的处理过程中,如果征纳双方真的出现所谓的“争议”问题,你就完全可以按照有利于自己的方面去理解和执行,如果税务机关为此进行了处罚,你可以通过正常的渠道,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但是,能这样做的前提是,你自身的业务要足够过硬。
真实交易下的供应商走逃(失联)这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已经有明确的规定。我专业的节选下,您看完后会“一目了然”的。对于2016年12月1日以后发现的按本规定执行,12月1日以前发现的应该如何处理呢?凭我的经验,通过税务管道去争取权益,难度是很大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节选如下:一、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
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一)……(略)。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略),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略)。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略)。
(三)异常凭证由开具方主管税务机关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具体操作规程另行明确。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12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公众号【郭伟税悟】
【郭伟私人税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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