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1.公检法三部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应当遵循的法律条文有哪些?
答
《刑法》《刑事诉讼法》《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
问
2.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时,应该对哪些人采取保护措施?
答
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鉴定人、被害人。
问
3.涉黑类犯罪有哪些类型?
答
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问
4.什么是“恶势力”组织?
答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黑恶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 “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 “打砸抢”等。
问
5.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答
根据《刑法》第 294 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有四个方面的特征:①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②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③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④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问
6.“软暴力”如何界定?
答
两高两部《指导意见》明确“黑恶势力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处理”。这里的“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就是软暴力。
问
7.什么是“套路贷”?
答
“套路贷”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所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务之实。而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套路贷”假借民间借贷之实,通过 “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账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问
8.办理黑恶犯罪案件中的寻衅滋事如何界定“多次”?
答
二年内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三次以上。
问
9.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主要指什么?
答
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
问
10.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主要指什么?
答
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问
11.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主要指什么?
答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问
12.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主要指什么?
答
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危害性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本质特征。
编 审:张 晶
编 辑:阿迪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