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能够成为微信好友就当珍惜缘分,发生矛盾和纠纷也需理性对待和依法解决。皮某出于个人情绪和主观推断,擅自在微信朋友圈公开发布柳某照片,并配上关于柳某隐私及带有侮辱性的文字,导致柳某名誉受损和心理受伤。皮某的行为显然已构成名誉侵权行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这对于那些喜欢把微信朋友圈当作发泄私愤场、侮辱他人地的违法任性者,无疑是一种深刻教育和现实警醒。围观此案需谨记:违法当追责,骂人有代价。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渝01**民初2547号
原告:柳某,女,199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呼图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君,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琳英,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皮某,女,198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杰,重庆圣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柳某诉被告皮某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王瑶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9年4月19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君、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杰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柳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删除在以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所推出的“微信”应用程序为载体,微信号“×”、微信名“×”的个人微信账号朋友圈中所发布针对原告的不当言论。2、判令被告在以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所推出的“微信”应用程序为载体,微信名“×”、微信名“×”的个人微信账号朋友圈中公开发布针对原告不当言论的道歉信息。3、判令被告在《重庆时报》、《重庆晨报》、《重庆日报》、《重庆晚报》显眼版面发布针对原告不当言论的道歉信息。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5、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服务费5000元、律师差旅费1000元。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28日,被告以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所推出的“微信”应用程序为载体,在被告设置密码并使用的微信号“×”、微信名“×”的个人微信朋友圈中公开发布关于原告的不当言论,并在文字下方配有原告清晰的正面图片。2019年1月30日,被告又继续在其微信朋友圈公开发布关于原告的不当言论。2019年1月30日,原告委托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立即删除针对原告的所有不当言论,并在被告朋友圈发布道歉信息。被告针对原告所发布的不当言论,已严重侵犯原告的名誉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出诉讼。
被告皮某辩称,原告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系微信朋友。2019年1月28日23:22分,被告在“微信”应用程序中以微信号为“×”、微信名为“×”的个人账号朋友圈中发表文字,内容为“你破坏了别人家庭就该特么低调的夹起尾巴做人!秀恩爱,秀尼玛逼呀!接受了高等教育的人到头来当小三,真是给你祖宗十八代都蒙羞!坏人自有天收,劳资看你们有撒子好结果没得!……劳资省略一万个草泥马!!!劳资哪个都没屏蔽,随便看,敢做就堵不住让人说!”,同时配有原告照片一张。2019年1月30日10:08分,被告在微信号为“×”、微信名为“×”的个人账号朋友圈中又发表文字,内容为“在这言论自由的时代,一个道德败坏的人能堵住悠悠众口评说麦,没得赵四小姐的命,得了赵四小姐的病……”,同时配有网络图片一张。2019年1月30日,原告委托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删除针对原告的所有不当言论,并在微信平台(微信号为“×”、微信名为“×”)公开发布向原告的道歉信息。被告收到该律师函后,向原告电话告知已经删除2019年1月28日在微信朋友圈的发布内容。后经原告核实,确定删除2019年1月28日的发布内容。双方就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起诉来院,诉请如前。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微信截图、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函、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门诊病历、法律事务委托合同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网络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在网络发表言论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害他人的隐私、名誉等合法权益。公民享有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微信作为开放性的网络信息交流平台,该平台的朋友圈发表的帖子未设置权限,朋友圈的用户均可以查阅、评论。被告以发泄个人情绪为目的刻意在该平台上公开发布原告照片,并配上关于原告隐私及带有侮辱性的文字,其行为主观上有过错,对原告势必会引发一定范围内的网络舆论指责及其导致的人们当面和背后的负面评论,原告的名誉也势必相应地受到贬损。
综上所述,被告出于个人情绪和主观推断,擅自在互联网上发帖指责原告私生活,导致原告名誉受到损害,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名誉侵权行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所举示的两条微信截图言论从发布的间隔时间与内容应当认定为对原告的不当言论,其中2019年1月28日的不当言论已删除,故被告应当删除2019年1月30日的不当言论,其他原告未举示证据的不当言论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发表言论的范围仅限个人朋友圈,且被告及时删除2019年1月28日的评论。在微信朋友圈的发布内容,对原告名誉的影响力有限,且没有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及造成的后果,对原告要求被告在《重庆时报》、《重庆晨报》、《重庆日报》、《重庆晚报》显眼版面发布针对原告不当言论的道歉信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对原告要求被告在微信朋友圈赔礼道歉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结合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及本地平均生活水平,本院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元。原告未举示证据证明其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皮某立即删除2019年1月30日在微信朋友圈(微信号“×”、微信名“×”)中所发布针对原告的不当言论;
二、被告皮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被告皮某的微信朋友圈(微信号为“×”、微信名“×”)中发表道歉声明(内容由本院审定);
三、被告皮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给原告柳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四、驳回原告柳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皮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瑶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江 爽
书 记 员 柳云浩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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