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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毒!有人谣传“环广西”汽车抢道致车手出车祸,还有多人扬言……

阅读量:3618665 2019-10-20



2019环广西自行车赛如火如荼
昨天刚刚结束第三赛段“南宁绕圈赛”
然而今天(10月20日)
今妹收到这么一条新闻弹窗:

“广西南宁《环南宁》自行车比赛,
由于汽车抢道,造成连环事故”

昨天的比赛出了事故?
怎么没收到消息?
各大主流媒体也没见报道呀

这很可能是一条谣言!
果然,
今妹在网上一搜
就发现了视频的出处:

据新浪户外2015年8月12日报道,
2015年8月,30岁爱尔兰车手,五届爱尔兰全国自行车冠军马特-布莱米尔在参加犹他公路自行车赛时,被卷入了一场车祸。

当时,马特骑着自行车将要通过一个急弯,由于速度太快无法控制单车过弯,与同样在过弯的工作车辆相撞,导致肋骨和盆骨骨折,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
由于事发突然,马特撞车后,紧跟其后的两名车手因为躲闪不及,撞向了另一辆减速路过的摩托车。

不仅是今妹,
一些网友也收到了网传视频

在此,
今妹告诉大家
不要相信这条谣言!
多人被警方拘留!
因在微信群说要在环广西赛道撒钉子

不仅如此,
有的网友对“环广西”可谓是恶意满满!
竟在微信群里说,
要在赛道上撒钉子阻碍赛事进行!

网络配图
10月20日,
南宁警方就此事发布通报:

10月17日
网名为“廖满意”的河池市来邕人员廖某在网上发布信息,称其欲在自行车体育竞赛赛道撒图钉、给车子放气、阻挡赛道。
警方迅速将廖某查获。经查,廖某承认发布该信息是开玩笑,并没有真正实施危害行为的想法。青秀公安分局依法对廖某处以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10月18日
网名为“师兄咁靓仔”的南宁市人黄某在网上发布信息,称要去公路上丢图钉。警方迅速将黄某查获。
经查,黄某承认其在网上发布违法信息的事实,称其目的是为博取关注,并没有真正实施危害行为的想法。西乡塘公安分局依法对黄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10月18日
网名为“尼古拉斯.邦迪.阳”的南宁市人蒙某发布信息,称其想在自行车体育竞赛赛道上撒钉子。警方迅速将蒙某查获。
经查,蒙某承认自己发布相关信息只是出于开玩笑,没有真正实施危害行为的想法。青秀公安分局依法对蒙某处以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10月20日
网民为“李祖涵”的南宁市人李某在网上鼓动其朋友称,骑单车的记得撒点钉子到路上。
西乡塘公安分局依法已将李某传唤到辖区派出所接受调查,案件目前正在办理中。
10月20日
网民“宝哥”的钦州市来邕人员利某在网上鼓动朋友,买图钉给其一路洒回去。
高新公安分局依法已将利某传唤到辖区派出所接受调查,案件目前正在办理中。
法律常识!
造谣、传谣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网络非法外之地。在我国,造谣生事在达到了一定标准之后就会构成犯罪,当然多数情况下还是会按照一般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那在构成造谣罪怎么处罚呢?可能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造谣承担的不仅仅有刑事责任,还有行政、民事责任。
一、网络造谣罪怎么处罚判刑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制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网络谣言的行政处罚
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网络谣言的民事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四、发帖造谣被转发超多少次可判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该司法解释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是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是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此外,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与此同时,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即“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司法解释明确,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是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是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是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该司法解释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来源 | 930老友记、综合@南宁网警巡查执法
值班编辑丨苏怡汐(见习)
值班主任丨何继权
值班总编丨朱凌云
出品 | 南国今报全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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