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新房是件开心事儿,可是碰到交房后不久就漏水,楼下住户被淹,三天两头找上门来,这可就会变成糟心事儿了。发生漏水,找楼上,楼上住户讲“我这房子买来就装修好的,我有啥责任?”找开发商,开发商回复“不好意思,这个已经过保修期了,不该我担责。”找物业,物业讲:“这个,你找你们家楼上啊。”那么各方说各方的理,到底该谁担责呢?发生漏水后,应根据不同的漏水原因来确定不同的担责主体一、保修期内房屋漏水,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核心摘要:
“新房漏水,在保修期内建设单位承担维修赔偿义务。”
法律分析:开发商建造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产生漏水给受害人财物带来损害的,开发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保修期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主要案情:王某发现因楼上邻居董某房屋地暖漏水导致其房屋受损,王某要求董某承担赔偿责任,董某称其房屋在第1个采暖季即出现漏水,尚在保修期,应由开发商承担该房屋漏水的维修义务。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造成王某损失系因地暖管漏水所造成,故被告地产开发商
公司应予承担。最终判决如下:
一、被告开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原告王某楼上住户董某的房屋地暖管漏水进行维修,以保证王某房屋不再漏水,能够正常使用。董某、第三人物业公司履行其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协助义务。
二、被告地产开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因房屋漏水造成的装修损失3900元,暖气费、物业费损失605.5元。
三、驳回原告王某其余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的通知附件《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五条《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墙面、顶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管道堵塞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卫生洁具1年;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其他部件、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4、用户报修的单位,答复和自理的时限。
二、物业公司未履行管理义务,由其承担相应责任。核心摘要: 业主家中供水管爆裂漏水致使楼下邻居房屋受损,物业公司对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未及时修理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漏水业主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共用设施、设备导致渗漏且已过保修期的,则应适用物业管理纠纷法律关系。若物业公司未尽《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相应的义务,如因监管不善或住户报修后未及时处理等原因造成的漏水,则可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对于共用水管的维修,除了人为破坏的情况由破坏人承担修理责任外,在开发商保修期满后,应当有专项维修资金来承担。
主要案情:原告魏某、被告李某系楼下楼上邻居,笔者代理被告李某。2018年8月19日凌晨4点,魏某发现家中厨房漏水遂联系李某及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关闭总水阀。8月20日、8月23日,魏某家中相同部位再次发生漏水。物业公司更换了该楼层魏某、李某所在一侧的供水管,直至庭审之日未再漏水。原告魏某将李某、物业公司告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1万元等。
李某因身居外地,将房屋租赁与他人居住家里发生漏水事件,租客未及时查看,其本人对于漏水情况也不清楚。笔者接受委托后通过查看更换的管子,与受损方积极沟通以及实地考察的方式,大致了解到漏水点发生在李某厨房的管道。该管道是否属于共用设施成为李某承担责任比例的关键。
被告李某辩称:
1、被告李某对于房屋漏水导致魏某受损并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根据法律规定及《业主手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漏水部位属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物业公司有修理更换的义务,物业公司因未尽到管理和修理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发生漏水事件后,被告李某及时配合魏某及物业进行水管检查和更换,已经履行了配合义务不应当对魏某损失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物业公司辩称:
1、被告物业公司并非侵权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 漏水部位是在被告李某家中,应由李某对漏水部位进行修理,物业公司已经履行了提醒义务。
该案件的争议焦点:
1、漏水原因是否是因李某家中水管爆裂导致的?
2、李某家中供水管是否属于公用设施?
3、 魏某经济损失金额及各方责任承担?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定因物业公司已经对李某、魏某所在一侧楼层供水管进行了更换,具体漏水原因无法查明,但是魏某、李某及物业均认同李某家厨房供水管爆裂是导致漏水的原因,并且更换供水管后,截止到庭审时未再发生漏水事件,法院认定漏水原因是供水管爆裂导致。该部位属于李某、魏某所在一侧全体业主共用系房屋共用设施,物业公司有养护维修的责任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李某家中漏水未第一时间报修,其地面积水加重了魏某损失,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经鉴定魏某损失为9290元,物业公司承担80%赔偿责任,李某承担20%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三、住户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相邻业主在房屋装修或专有部分管理不善导致漏水的,业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又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楼上住户因装修房屋、改建管道、不当用水等造成对楼下住户的侵害;
此种情形下,应由楼上业主担责。如果是因为租客原因导致房屋漏水的,业主虽并非侵权人,但作为不动产的所有人,对于因其房屋漏水对邻居造成的损失仍应承担赔偿责任,业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租户追偿。法律依据:
根据《物权法》 第九十二条规定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2)房屋使用久远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导致渗漏。
此种情形下,双方均无过错,应遵守公平原则,互助兼顾相邻权利人的利益,防止损人利已妨害社会公共利益。对于老化部分业主应及时负责修缮。如若楼上业主拒不修缮的,可起诉法院要求楼上住户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如果渗漏既有开发商建造房屋的质量问题,又有渗漏受害人和其相邻关系人装修不当的原因,则应相应减轻开发商的责任并让有过错的一方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民事诉讼如何列被告,对当事人更有利!完美借条:2019年最新借条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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