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五,证监会一纸《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将康美药业的造假行径,昭告天下,金额之巨大,手段之恶劣,又一次刷新了我们的认知。
告知书显示,经证监会查明,康美涉嫌违法事实主要有:累计虚增营业收入291亿;虚增货币资金887亿;虚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等资产等36亿;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116亿。
【其实高达300多亿的存货和合计100多亿的应收账款仍然存疑】
近千亿的造假与60万的处罚,形成鲜明的对比,引发公众巨大争议!
但单纯的发泄情绪,没有任何意义,不如我们冷静下来,从法律的角度客观分析:
首先,从行政处罚角度,证监会属于行政管理机构,只能做出行政处罚,而该处罚是按照《证券法》第193条及第233条,给予的顶格处罚。
目前实行的《证券法》制定于1998年,虽然经过3次修正和1次修订,但处罚标准一直没有变更,已经远远脱离实际。但《证券法》第231条和232条规定,如果构成犯罪,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也为后面的追责埋下了伏笔。
其次,从大家呼吁最高的刑事处罚角度而言,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是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这里面就存在几个问题:现有《刑法》对此类犯罪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依照罪刑法定原则,很难定罪量刑;刑事立案、侦查、审理是个非常漫长且复杂的的过程,解决不了眼下的问题。
最后,关于是否退市,交易所虽然制定了退市规则,但是标准并不明晰,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从现有标准来看不好判断。且康美的业务牵扯众多农户及投资人,社会稳定性也是各方重点考虑的一个问题。目前呼吁退市的大多都是旁观者,架秧子起哄,消费大家情绪罢了,意义不大。
所以讨论有无刑事处罚、是否退市,为时尚早,不宜评判!
如何通过法律手段申请民事赔偿,才是我们更应该思考的事情!
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的主要法律依据是《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文简称:若干规定)
昨天已经将《若干规定》全文,发送到耿直研究公众号。感兴趣的可以翻看昨天文章或点击上方链接查看。
《若干规定》中规定: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造成投资人损失,投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民事赔偿。
本文,我们将民事索赔归纳成三个问题,加以阐述:
虚假陈述行为如何认定?
什么时间买入可以申请索赔?
索赔金额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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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行为如何认定?
《若干规定》第17条:
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实践中,虚假陈述多以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为认定标准,也就是说《处罚决定书》是申请民事赔偿的前提。
康美药业此次收到的是《事先告知书》,其还有一次申诉、听证的机会,证监会会根据申辩的结果复核后下达正式的《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书》是法院受理此类民事赔偿案件的重要前提和证据,另外还需要投资人准备身份证明材料及交易凭证作为诉讼证据。
(交易凭证需要到券商营业部打印,并盖章。打印期间为虚假陈述实施日至基准日(或者卖出日)期间的所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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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间买入可以申请索赔?
当投资损失是由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原因导致,可以申请民事赔偿。
也就是说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需要存在因果关系,才能申请赔偿。
《若干规定》第18、19条,明确规定了关于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和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
《若干规定》第十八条
投资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
(二)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
(三)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第十九条
被告举证证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一)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
(二)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进行的投资;
(三)明知虚假陈述存在而进行的投资;
(四)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
(五)属于恶意投资、操纵证券价格的。
根据上述认定标准,我们需要确认四个重要日期:
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
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更正日: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证券市场信息的媒体上,自行公告更正虚假陈述并按规定履行停牌手续之日。
基准日:是指虚假陈述揭露后,为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
基准日的确定标准:
虚假陈述揭露日起,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
(但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证券成交量不予计算)
已停牌股票,可以将停牌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
已退市股票,以摘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
按前项规定在开庭审理前尚不能确定的,则以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后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
简单来说,就是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之间买入,并且在揭露日之后卖出或持有造成的损失,可以认定为投资差额损失。
具体到康美药业,2019年8月17日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认定康美药业披露的《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也就是说:
2016年年报的披露日2017年4月20日为虚假陈述实施日。
2018年12月28日,康美药业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该日为虚假陈述的揭露日。
根据下图,自揭露日起至2019年2月21日,换手率达到100%,因此确认2019年2月21日为基准日。
另外比较特殊的一点是:
2018年12月28日康美药业被立案调查后,2019年4月30日发布的2018年年报,虽然以差错更正的方式做了调整,也被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但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调查的情况来看,仍然存在虚假记载,也就是说2019年4月30日到2019年8月17日,也应该属于索赔区间。(最终还需要法院认定)
因此基本确认索赔区间为:
第一个时间段:
2017年4月20日至2018年12月28日期间买入,且2018年12月28日收盘后仍然持有康美药业股票,之后卖出或持有截止至基准日(2019年2月21日)造成的损失可申请赔偿。
第二个时间段:
2019年4月30日至2019年8月17日期间买入,且2019年8月17日收盘后仍然持有,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截止至基准日造成的损失可申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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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索赔金额
《若干规定》第30条:
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
(一)投资差额损失;
(二)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1、投资差额损失的计算
投资差额损失=(平均买入价-平均卖出价)×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卖出的可索赔股票的数量+(平均买入价-基准价)×基准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的可索赔股票的数量。
通过上述公式,很容易计算出投资差额损失。
2、系统风险因素造成的损失的剔除
《若干规定》第19条第4项: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应该从投资差额损失中予以剔除。
所谓系统风险是指由于某种全局性的共同因素引起的投资收益的可能变动,这种因素以同样的方式对所有证券的收益产生影响。由于这些因素来自企业外部,是单一证券无法抗拒和回避的,属于不可回避、不可分散的风险。通常而言,系统风险的引发因素包括政治风险、经济风险、社会政治风险等。系统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形式:通货膨胀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宏观经济风险、社会政治风险,市场风险等。由于证券市场的复杂性,相关政治、经济变动等诱因对证券市场是否存在及其影响大小的衡量和认定存在一定的困难。
司法实践中,通常以大盘、行业板块等指数的波动情况作为判断系统风险因素是否存在以及影响大小的参考依据。
如果在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大盘、行业板块等指数存在大幅波动情形的,应认定股价的下跌系全部或部分因系统风险所致,与虚假陈述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应该予以剔除。
目前康美药业还有很多因素没有确定,所以我们以恒天海龙(000677)的索赔案例为例,加以说明:
自揭露日2011年6月2日至基准日2012年4月23日,深市A股流通总市值下跌10%,化学纤维行业A股流通总市值下跌23%,恒天海龙股票流通总市值下跌了30%。
在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以行业板块“化学纤维A股总市值”为参照对象,按照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化学纤维A股的下跌幅度/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恒天海龙的下跌幅度计算,系统风险的影响因素为76.67%(23%/30%);
以大盘“深市A股流通总市值”为参照对象,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深市A股的下跌幅度/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恒天海龙的下跌幅度计算,影响因素为33.33%(10%/30%)。
如果综合考虑化学纤维板块和大盘的影响因素,系统风险的影响比例约为55%[(33.33%+76.67%)/2]。
由于投资人投资股票的损失与恒天海龙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应同时考量化学纤维板块和大盘对恒天海龙股票的影响,将上述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因素扣除。综合以上因素,投资人最终投资差额损失为43625元×(1-55%)=19631.25元。
3、关于佣金、印花税、利息
由于佣金比例的不同,需要根据交易对账单的情况个别计算,而且金额较小,计算比较简单,这里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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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注意事项
《若干规定》从受理与管辖、诉讼方式、虚假陈述的认定、归责与免责事由、共同侵权责任、损失认定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
如果属于索赔区间的投资人,可以翻看昨天的文章仔细阅读。
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一般采用共同诉讼的方式向上市公司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区间、投资差额损失计算以及最终的索赔金额,根据每位投资人实际情况单独计算,最终由法院认定。
踩雷的朋友,该怎么做呢?
1、去自己所在营业部打印2017年4月至今的对账单
2、判断是否属于索赔区间
3、根据上述公式大致计算一下索赔金额。
4、由于此类案件多为共同诉讼,因此可以在网上找维权群,共同找个专业的律师。
5、正式的《处罚决定书》下来后,共同向法院提起诉讼。
其实无论是“踩雷”康美药业还是康得新等造假股,只要证监会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上市公司有造假、信批违规行为,并且给您造成损失,均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申请民事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