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转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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嘿嘿!如果一个债主因讨债去绑架他人,就只是“因矛盾纠纷引发警情”?就可以不定性为绑架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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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注意看下面这段新闻,16日和18日,这三天里事态的变化!
在这三天里,此事的定性,从“因矛盾纠纷引发警情”变成了“绑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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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南阳一女子在地下车库遭3名蒙面男子强行拖拽上车,随后女子逃走。
16日,当地警方发布通报称,双方因矛盾纠纷引发警情。
17日,女子亲属称,双方互不相识,嫌疑人曾供述讨账绑架认错人。
18日,警方再发通报,3名蒙面男涉嫌绑架犯罪被刑拘。”
(转自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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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问题来了!
当地办案单位是在16日之后才看到现场监控视频的吗?根据视频显示,三个蒙面男子,和一个20多岁的年轻女子之间,是什么性质的“警情”呢?
看当地的前后两次通报,总给人这样的感觉:
如果这女子和绑架者幕后主使之间存在债务,那有些部门就会认为——有债务纠纷背景的绑架就只是“警情”,不是绑架了?
假如是追债,又是谁授权,默许这三个蒙面男子这样追债,引发“警情”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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