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失信失联 应如何处理? 文/河南省驻马店市纪委 监委 刘飞
本文收录于作者新著《纪检监察实务百问百答》(中国法制出版社2019年9月出版),欢迎品鉴;欲品鉴者可以加作者微信号(feifeif117),也可以在京东、天猫、当当等网店购买。 问:某地农信社改制,准备成立农商行,在改制过程中,出现党员拖欠信用社贷款不还现象(某社区普通党员在2015年时向农信社借款600多万元,用于购买房产,房产证给银行抵押,自从贷款后,一直没有还本金和利息,至2017年,农信社向法院起诉,法院已于2018年1月对其抵押房产进行查封),该党员一直处于失联状态。能否对其党纪处分?
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党员、公务员应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讲诚信。贷款后,不还一分钱本金和利息,就是不讲诚信的表现,也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违反、背叛。党员干部失信,情节较重,造成不力影响的,可以视情节考虑引用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七条或者第一百三十八条纪律处分。 党员失信,拒不执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该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碍司法罪)。如果党员失信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或者属于刑法规定的的行为,无疑应当适用纪法衔接条款。
党组织在对党员作出处理、处分前,应先搞清楚党员失联的原因,查清该党员是否在失联前存在严重违纪行为。如果是违纪后,下落不明,可以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处理,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如果下落不明,党员没有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组织告知其本人真实去向,不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可以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相关条文附后:
《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三条 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首先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违反党的原则的言行和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第九条 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 ,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一百三十七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
第三十六条 党员应当向党组织报告下列事项:
(一)贯彻执行党组织决议以及完成党组织交办工作任务情况;
(二)对党的工作和领导干部的意见建议;
(三)发现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线索情况;
(四)流动外出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党组织报告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四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宪法,模范遵守、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忠于国家,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三)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法治,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七)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