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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同样是外卖小哥,受伤待遇差别咋那么大呢?

阅读量:3639926 2019-10-21



天气越来越冷,
动动手指、点份外卖的人
越来越多,
外卖小哥每天奔波于大街小巷
为了让食客及时用餐,
常常加紧赶路。
但是,
“超速赶路”也让外卖小哥
在送餐时意外频发。
同样是外卖小哥,
可受伤后待遇差别却很大,
这是为什么呢?
下面就来一起看看以下案例吧!


案例一:确认劳动关系 外卖小哥受伤享受工伤待遇

小王在送餐途中受伤,致锁骨骨折,为了享受工伤待遇,他提起劳动仲裁、诉讼,要求确认与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法院确认双方间属于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查明,小王所在公司是为餐饮企业提供送餐服务的企业,经营模式为该公司与各个餐厅签订协议,指定送餐员驻店,为餐厅提供外送服务。经查,小王于2018年5月18日入职公司任送餐员,双方签订《用工协议》,约定“员工需在限定期间内完成公司规定的任务及工作量,适用计件工资,报酬中包含公司为员工提供的社会保险费等额外福利”。在职期间,小王自行准备交通工具,公司为其提供工作服及外卖箱。根据公司要求:小王需于上午9时左右到店等候派单,完成送餐服务后返回餐厅等待下次派单,工作至17时下班。因此,法院确认双方间属于劳动关系,小王应享受工伤待遇。

案例二:“抢单”外卖 法院认定为兼职

魏某也在送餐时发生交通事故,致胫骨干骨折伴腓骨骨折。为了让公司负责,他起诉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最终败诉。这是为什么呢?法院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查明,被告公司是某外卖APP的开发者、所有者及运营方,该APP描述为“兼职赚钱神器”。魏某下载APP后,勾选同意了《平台用户协议》,成为送餐员。《平台用户协议》载明双方间为商务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此后,魏某自行购买了电动车、配餐箱、显示有平台名称的马甲。公司对魏某的配送工具、上线登录区域、每日及每月在线时长等均无要求,也不存在站点管理。公司代理人庭审时称,公司会向餐厅收取平台使用费,然后根据地理位置向区域内的送餐员推送订单,由送餐员自行“抢单”,“抢单”成功并完成配送后,送餐员可以全额取得餐厅向公司支付的配送费。为了保障送餐员安全,每日抢第一单的时候送餐员需要支付3元的商业保险保费。魏某称因认为领取手续繁琐且金额很低,并没有申报商业保险理赔。最终,法院认为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魏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有话说:是否认定劳动关系主要看“从属性”

如今不少外卖公司不和送餐员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者以劳务关系、派遣用工等蒙混,这样一旦送餐员发生意外,公司就能推卸责任。对此,海淀法院法官蔡笑介绍,确认送餐员和外卖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主要要看双方是否具有“从属性”。从属性是劳动关系有别于劳务、合作、居间等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从属性主要体现在“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三方面。“简单理解,就是‘自由程度’。”法官说,小王与魏某相比,更加的“不自由”:小王需要遵守考勤纪律、必须按照要求每日到岗,需要听从指挥完成被指派的配送任务,收入来源于公司按月定时发放的工资。这种“不自由”就是劳动关系中“从属性”的直观体现。魏某则有权自行决定“工作”还是“休息”以及具体的“工作时间”长短,收入完全依赖于其是否抢单,具有较强的劳动自主性。法官认为,互联网因素的介入,方便个体以劳务、雇佣、承揽等多种形式灵活、便捷的参与社会经济,但这种“机动”“灵活”,不应是剥夺送餐员基本权利的借口,送餐员权益保障问题应得到有关部门关注与思考。

给您提个醒:外卖小哥、服务平台及用工单位需注意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要提醒“外卖小哥”的是:在应聘时,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保障自己的权益。一旦在工作期间发生交通意外,要尽快申请工伤认定,要注意证据的搜集和保存,包括劳动关系认定方面的证据,见证自己受伤的证人、证词和证明材料等。 

同时,外卖服务平台以及相关用工单位要建立规范的用工制度,与“外卖小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开展必要的安全培训,并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险。只有企业自身健全完善内部的管理机制,才能最大程度地抵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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