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们在工作中发现有的农药生产企业用一个登记证,生产该登记证的多个农药剂型产品,应该怎么进行处理?
A:
农药登记证上注明的剂型,就是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该生产的剂型,不得另外生产其他剂型的农药产品。
●《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农药登记证应当载明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毒性、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登记证持有人、登记证号以及有效期等事项。”
登记证上注明的剂型,就是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该生产的剂型,登记的什么剂型,必须生产什么剂型的农药。如果要生产其他的剂型的农药,需要重新申请新剂型的农药登记证。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农药登记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农药登记证。”
目前还没有剂型变更,有制剂质量规格和组成变更。有的时候,制剂的质量规格和组成变了,剂型也就跟着变了。不同剂型的,有的配方组成和加工工艺是不同的,如果有效成份及其含量都没有变,只是助剂和加工工艺变了,应该按《制剂质量规格和组成变更》来准备资料进行变更。但是,在登记证变更以前不得生产其他剂型的产品。变更之后就是另外一个剂型,以前的剂型也就没有了。
那么,如果没有按照登记证上的剂型要求生产了其他剂型的农药,应该按照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生产假农药进行处罚,即按照《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行处罚。
对于农药经营者,应该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进行处罚。
所以,农药经营者在农药进货的时候,要仔细看清楚农药生产企业的登记证上面注明的内容,与标签一一对照,是否有该剂型的生产许可证,如果发现登记证上的剂型与农药产品的剂型不一致,就不能进货、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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