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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教育局通告:原民办教师理应得到两倍的经济赔偿

阅读量:3647505 2019-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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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的民办教师是中国教育史上的一座纪念碑,正是由于"政策"等原因,这些中国教育领导人在上个世纪末完全退出了教育阶段,他们的经济补偿从未得到解决。

但是,从解放开始到改革开放,特别是在1985年,由于正式机构的限制,原来的文职教师仍然在一些村庄雇用了一些私人教师。当他们进入学校时,他们都与学校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合同,合同到期后,他们的教学期限将不超过10年或20年。他们在困难的环境中与公立教师做同样或更多的工作。1992年,教育部出乎意料地在1984年年底有了一条"政策线"。这样,那些工作的人,在等待原来的私人教师的时候,就会自动离开他们的岗位,有些人会被政策批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民办教师和学校签订了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单位工作满一年时支付的一个月工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工资计算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工资少于六个月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订立开放式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给劳动者。

事实上,大部分地方都没有向原来的私立教师支付经济补偿,这也是原私立教师离职后生活困难的根本原因,我们现在提倡的是法制社会,我们的民政教师应该依法作出补偿,让那些不在方华的老人得到应有的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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