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在第六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作了名为《激发私募股权投资活力 开创创新资本形成新局面》的演讲。
洪磊表示,中国私募基金迎来法治时代,2014年以来快速发展,截至二季度末,在协会登记的私募股权及创投基金规模达9.23万亿元,其支持创新创业,为资本市场培育和输送了大量优质投资标的,在已上市的科创板公司中,有31家获得私募基金的投资,共有320只产品参与,投资本金189.76亿元。 但当前私募股权基金领域仍存在一些治理难题,洪磊指出,在政府引导基金的治理机制安排上,应从基金作为组合投资、分散风险工具的本源出发,强调对整个基金的考核而不是追溯单个项目的盈亏,更关注长远利益而不是短期绩效,在追求财务平衡的基础上对社会资本合理让利,与社会资本优势互补,激发股权创投活力。 洪磊透露,协会正在研究并于近期推出《私募股权及创业投资类FOF投资尽职调查指引》,促进提升行业专业化水平,推动形成倡导信义义务的行业文化。 31家科创板上市公司获私募近190亿投资 中国私募基金经过二十多年的孕育成长和2014年以来的快速发展,其服务实体经济创新发展的功能日益增强。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二季度末,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4304家,管理资产规模达13.33万亿元,其中私募股权及创投基金规模达9.23万亿元。私募基金累计投资于境内未上市未挂牌企业股权、新三板企业股权和再融资项目数量达10.75万个,为实体经济形成股权资本金6.03万亿元。2018年当年,私募基金投向境内未上市未挂牌企业股权本金新增1.22万亿元,相当于同期新增社会融资规模的6.3%;2019年上半年投向境内未上市未挂牌企业股权本金新增0.25万亿元,相当于同期新增社会融资规模的1.9%。 值得注意的是,私募股权及创投基金支持创新创业,为资本市场培育和输送了大量优质投资标的。截至今年9月30日,共有33家公司在科创板上市,其中私募基金参与投资31家(在投30家);共有320只产品参与投资,投资本金共189.76亿元,其中在投产品287只,投资本金182.99亿元;有13家公司在设立5年内得到私募股权投资,有22家公司在设立10年内得到私募股权投资。 从全市场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积极投向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和布局新经济领域。截至今年二季度末,私募基金在投中小企业项目5.82万个,在投本金1.97万亿元;在投高新技术企业3.01万个,在投本金1.23万亿元。尤其互联网等计算机运用、机械制造等工业资本品、原材料、医药生物、医疗器械与服务、半导体等产业升级及新经济代表领域成为私募股权及创投基金布局重点,在投项目5.34万个,在投本金2.64万亿元。 私募股权基金还积极支持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在北京、广东、上海、江苏、浙江地区的投资体量领先于其他省份,二季度末合计投资案例数量占比为69.7%,合计投资金额占比为54.1%。私募股权基金已成为发展京津冀地区、长江经济带、粤港澳湾区的“建设者”和“助推器”。
中国私募基金迎来法治时代 洪磊表示,优化行业治理、改善营商环境是释放私募基金投资活力、推动产业升级和创新发展的重要条件。 2013年6月,新《基金法》实施,将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纳入统一规范,并明确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由行业协会实施登记备案和行业自律,中国私募基金迎来法治时代。同月,中央编办发文明确由中国证监会履行私募股权基金监管职责。2014年2月,中编办再次确认私募股权基金监管职责中包括创业投资基金监管。同期,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根据《基金法》要求和证监会授权开始履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职责。2014年5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明确把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发行制度,完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标准,完善扶持创业投资发展的政策体系等纳入资本市场建设的重要内容。 2014年8月,证监会颁布实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奠定私募基金行业监管的法治化基础。2014年至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积极探索私募基金行业自律本质、规律、方法,以推动落实信义义务为核心,构建了较为完整的自律规则体系;按照钱从哪里来、投到哪里去的基本逻辑,持续建设私募基金大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围绕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基金管理人与被投机构、基金管理人与中介服务机构的互动关系强化过程信用建设,推动“三重博弈”,引导行业机构与从业人员主动提升专业能力和道德水准,通过自我约束和最佳实践避免触碰法律和行政监管底线,提高行业社会公信力。
从基金本源出发关注长期利益 但洪磊也表示,实践中,在私募股权基金领域仍存在若干治理难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部分政府引导基金考核机制不合理,市场化激励不足,治理机制不符合基金运作规律。部分政府引导基金片面追求保值增值,担心国有资产流失,要求每个投资项目都参照国资独立监管和考核,导致引导基金难以承担市场化风险;部分地区的引导基金要求在领导任期内完成业绩考核,导致政府引导基金只能投资于偏后期阶段的项目,甚至购买理财产品,失去了创投市场资金补位和政策引导的功能。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下,部分引导基金要求不能亏损,甚至规定投资收益参照银行间固定收益产品确定回报率的情形,偏离同股同权、收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这些做法限制了政府引导基金功能的发挥,也打击了社会资本参与的积极性,有必要加以改善。
在政府引导基金的治理机制安排上,应从基金作为组合投资、分散风险工具的本源出发,强调对整个基金的考核而不是追溯单个项目的盈亏,更关注长远利益而不是短期绩效,在追求财务平衡的基础上对社会资本合理让利,与社会资本优势互补,激发股权创投活力。 二是部分母基金和子基金关系不协调,利益冲突损害创新资本形成效率。母基金具有长期资金募集和宽基资产配置优势,子基金具有产业深耕和项目挖掘优势,如果二者资源互补、战略协同,则能发挥创新资本形成的最大功效。实践中,部分母基金在向子基金出资或跟投的同时,也会对子基金所投项目进行直投,并利用资金和信息优势挤占子基金发展空间;部分政府引导基金出于业绩追求,与市场化母基金开展同质化业务,在盈利性高、回报快的成熟项目上形成过度竞争,挤占社会资本发展空间。
对于政府引导基金而言,应当坚持跟市场化母基金不一样的定位,更加关注具有长期重要性但投资风险过大而不被社会资本青睐的领域和项目,通过合理让利撬动社会资本进入,系统改善股权创投基金因选择偏好导致的投资领域集中、投资期限短、投资阶段偏后等缺陷,推动创新资本形成链条覆盖更广泛的创新创业群体。 三是基金管理人集团化抬高社会融资成本,不利于创新资本形成。在管理人登记中,违背基金本质和专业道德要求的非正常“集团化”问题比较突出。一种形式是,引导类基金在参与市场化投资过程中,出于内部激励、属地管理或税收本地化要求,往往下设若干个业务同质化管理人,分别登记运营,或要求有财政资金参与的基金产品GP和管理人“双落地”,两种情形交织,形成基金管理人内部的纵向“集团化”。部分集团化管理人层级多达五六层,甚至八九层,不仅不符合国资治理结构调整的方向,集团内基金产品之间多层嵌套,也抬高了投资人负担和资金成本;另一种形式是,存在业务冲突的横向集团化被限制登记备案后,部分实控人开始通过非股权关系的人际控制,形成复杂的股权代持网络,变相寻求类金融业务“集团化”。这些集团化都存在变相自融、利益输送等侵害基金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洪磊透露,针对上述问题,基金业协会正在认真研究并于近期推出《私募股权及创业投资类FOF投资尽职调查指引》,促进提升行业专业化水平,推动形成倡导信义义务的行业文化。下一步,将积极研究总结包括美国、以色列、澳大利亚以及国内部分优秀政府引导基金的成功经验,根据中国实际,推动行业建立正确的内部治理、业绩评价机制,促进产业引导功能与市场选择功能的有机统一,助力创新资本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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