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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强拆赔偿不合理?听听山东高院怎么说

阅读量:3673724 2019-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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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被强拆多年或房屋被强拆后一拖再拖,一直没有得到合理赔偿,现在的房价早已不可“同日而语”怎么办?财产受损究竟应以强拆时的市价标准还是以判决时的市价标准赔偿?
今天圣运律师以案说法,通过一个山东省高院判例,为大家找到答案:房屋违法强拆后,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判决时”房屋周边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赔偿。

案情简介2007年,青岛市某区开发建设局工程建设对某路段进行拆迁。宋某房屋属于拆迁范围。
因未能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某建设局责令宋某限期搬家。2008年6月,某区政府决定对宋某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
其后宋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某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法院审理后支持了这一请求。
2011年7月,宋某向某区政府提出行政赔偿申请,某区政府其后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认为应予以赔偿,赔偿数额为拆迁补偿金(514780元)及其银行利息。同时对宋某被拆除房屋内的财产予以返还。其他赔偿请求,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宋某不服某区政府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作出行政赔偿判决后宋某仍不服,向山东省高院提起上诉。山东省高院撤销原审法院行政赔偿判决,发回重审。
原审法院重新受理后认为某区政府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相应赔偿义务。涉案房屋周边房地产价格明显上涨,应当按照本案判决时涉案房屋周边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予以赔偿。判决某区人民政府赔偿宋某房屋损失1779668元,过渡费353282.4元,并返还宋某被拆除房屋内财产。

法院认为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于宋某房屋价值的确定进行了精彩的论述。涉案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后,为保障赔偿申请人居住利益,宋某应获得的房屋损失赔偿数额应当按照能够购置与其原居住状况相当的商品房计算。宋某在法院确认市某区政府强制拆除违法后于合理期间内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不存在怠于行使诉讼权利的情形,鉴于涉案房屋周边房地产价格明显上涨,应当按照本案判决时涉案房屋周边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予以赔偿。

圣运律师说
首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规定中明确指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该案中,山东高院旗帜鲜明的指出,区政府强制拆除宋某房屋的行为已经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宋某有权就违法强制拆除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获得行政赔偿,区政府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赔偿义务。鉴于涉案房屋周边房产价格明显上涨,应当按照判决时涉案房屋周边房产的市场交易价格予以赔偿。

最后圣运律师要告诉您,征收方理应实质性保障被征收人居住利益,保障拆迁户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是衡量拆迁补偿是否公平合理的重要因素。如遭遇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后,房屋周边房产价格明显上涨的复杂情况,建议及时联系律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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