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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的损害赔偿责任

阅读量:3673727 2019-10-22



律师名片
王琴娥   律师
○  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  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家事部主任
○  溧阳市十大巾帼标兵
案情简述
二牛和荷花自由恋爱,2014年3月18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5月18日以农村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2015年8月14日生一女妞妞,2018年6月18日生一子牛牛。去年,因牛牛生病治疗输血,二牛发现牛牛不是自己的孩子,在事实面前,荷花认可牛牛系她与其他婚外异性在二牛出国劳务期间姘居所生。对此,二牛无法容忍,一纸诉状将妻子诉至法院,要求妻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万元。
问:二牛的请求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答:王律师明确的告诉二牛,他单独就起诉要求妻子荷花付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首先,荷花对婚姻关系期间的过错行为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
这个回答是肯定的,荷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婚外异性持续保持不正当关系且生育一子,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属于过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荷花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问:二牛起诉要求荷花赔偿,为什么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答:这是因为二牛单独起诉荷花赔偿,不符合损害赔偿的赔偿条件,二牛作为无过错方,需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案例中的二牛不提出离婚请求,单独要求损害赔偿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建议
二牛的损害赔偿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主张:
1、民政局协议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书明确损害赔偿事宜。
2、协议离婚后,就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诉讼。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一并提起损害赔偿要求。
法律规定、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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