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不怀疑这种丈夫长期家暴的目的就是为金钱利益。自己的妻子因无法忍受暴力伤害,无奈的选择在公司放弃生命,出事后还不及时反思自己的过错,忏悔自己之罪。还要去向公司索赔,其实很令人愤慨。
民事损害的赔偿原则是,发生了侵权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样才有向侵权人请求赔偿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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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不管从情理还是法理来看,妻子在公司自杀都公司无关总的来看,妻子的自杀是因为丈夫的长期家暴,不堪忍受此种摧残而选择放弃生命,来逃避痛苦。
首先妻子的自杀因为感情生活的不顺利所造成,是自己不能调整好感情给自己带来的影响。其次,对丈夫的长期家暴,公司也没有救济的责任,因为妻子没有向公司汇报寻求公司的团体帮助。
所以,妻子只是把死亡地点放在了公司,或许公司才是她觉得安宁的地方,而造成自杀的原因与工作没有任何关系,所以公司不用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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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公司作为一个工作场所,妻子有自由进出的权利妻子作为公司的一名员工,有自由进出公司办公区的权利,公司并不存在疏于管理而导致不该进入的人进入,利用公司里的便利条件去结束生命,公司不存在过错。
同时,公司是一个大家庭,它对员工只有工作管理和监督的义务,只有对工作安全保障和待遇保障的义务,并没有关心员工感情的权利和义务。
当然,人文关怀好的公司会通过工会及时帮助员工解决许多家庭问题,但前提是员工的申请和及时告知。所以,妻子自杀的行为与公司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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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有的公司会出现人文关怀给予丧葬费,但不属于赔偿有的单位政策好,对员工的非因工死亡,会给予一定的人文主义关怀和帮助,这些费用主要是支付丧葬费,有的会支付抚恤金。
但这些费用并不是赔偿金,不是公司有错了主动进行赔偿,它支付的理由是基于人文主义的关怀精神,是公司道德层面的体现,并不是公司的义务。当然有的地方本身有这种规定,那就是公司应该履行的被动人文关怀义务。
可能有的家属会想,公司都有钱,只要人死在单位,我去闹一闹,公司为息事宁人,会主动赔偿了事,这是不讲理,不讲法的体现,严重者会被以扰乱公共秩序处罚。
结语每一个生命的逝去都是令人痛心的事情,人的生命只有一次,特别是婚姻中的夫妻感情,需要双方积极主动的沟通和处理。
但是对有家暴行为的丈夫,我觉得是不可以谅解的,动手家暴是威胁人身安全和生命安全的行为,会让妻子身心俱累。
本案中的丈夫,妻子家属应该以虐待罪申请立案调查,一经属实,让其也尝试一下身受伤害的感觉,学会好好做人,好好做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