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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某“矿老板”出事了!

阅读量:3673774 2019-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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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2019年福建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公布,仙游县非法采矿案入选,被告人陈某非法采矿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
还承担赔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相关的民事责任,为其非法采矿的犯罪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
2018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陈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属于福建省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仙游县仙水溪,社硎湖洋河段双溪口水库上游至九仙溪三级电站下游河道中挖取砂石料。
安装砂石分离设备并进行砂石分离,后将分离出来的粗砂用于其承包的工程,使用量为700立方米,价值4.2万元。
经鉴定,现场剩余砂石总量4473立方米,价值73215元。本案破坏矿产资源总价值115215元。
陈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禁采区开采砂石料,破坏矿产资源总价值11521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鉴于陈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首,依法可予从轻处罚。
陈某在本案审理期间主动预缴罚金,并赔偿其非法处置的国家财产损失和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陈某非法采矿的行为同时造成了国家矿产资源损失,及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态度,依照刑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被告人陈某应当赔偿因非法采矿造成的国家矿产资源损失4.2万元及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4.2万元;支付给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垫付的编制修复方案费用1万元。
来源:莆田晚报AD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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