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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数额起争议,兼职女孩投诉网红“博物馆”

阅读量:3682216 2019-10-22



图为女孩亲笔写下的投诉书
近日,贵阳某学院一学生网络发布图文信息求助称:“希望懂法的小伙伴能帮帮我,工资被扣还遭拉黑除群,千元不多但已够我大半月的生活费......”
兼职只为赚取生活费
据了解,小许是在贵阳失恋“博物馆”刚开业时,以兼职的身份入职的。因用工方未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同相关负责人口头约定了日薪(100元/天)和工作时间(8小时)后,小许便从4月15日开始了自己的兼职生活。
到了5月,小许还因个人业务能力较为出色,获得了每日加薪20元的奖励。
小许说,入职网红“博物馆”本只是周末做做兼职,但在暑假临近前相关负责人便主动找到我说:“建议你暑假可以做正式工,月薪3000元,每周可单休也可不休,若加班还可享受平时工资1.5倍的加班福利”。随即,小许便口头答应了负责人的转为暑期正式工的建议。
于是,小许的用工形式自7月10日便转为了暑期正式工。
近千元工资为何不翼而飞?
“转为暑期正式工后,我7月份便拿到了3666元的月薪”。小许说,除去基本工资3000元外,另外的666元是她在7月加班48小时的所得报酬(3000元÷27÷8小时*48小时=666元)。
到了8月14日,小许因学校开学的缘故,正式从贵阳失恋“博物馆”离职。
离职后,“博物馆”方开始并未在约定的时间支付小许8月份工作14天的应得报酬,但在小许的再三追要下,她终于拿到了自己八月份的工资,可是所得报酬却比意料中的少了近千元.......

图为小许10月15日的入账信息
因所得报酬与自己的预期数额有出入,小许随后便找到相关工作人员拿到了自己8月的工资表,据工资表上税后工资一栏显示,小许8月应得工资为1569元。小许说,按照之前7月所得工资的算法,她理应拿到的也是1569元。

图为小许8月的工资表
而小编计算后发现,本月工资一栏中的1556元的确是以上班14天,月薪3000元/月计算所得。(3000÷27*14=1556)
小许解释道,加班费用一栏的14元是她在8月加班一小时的应得费用。(3000元÷27天÷8小时=14元)
而就为何小许最后只拿到747元,“博物馆”相关负责人解释说:因为小许之前在7月转暑假正式工的申请并未通过,所以8月工资只能按照兼职工的工资标准核发,此外还需扣除之前7月以正式工标准给小许多发的部分,所以她只应拿到747元。

图为小许与该公司相关负责人的聊天截图
小编按照“博物馆”负责人给出的兼职工标准的核算方法计算发现:小许上班14天的应得工资为:14*100=1400元,减去7月多发的部分即为1400-666(7月加班)=734元,而因小许8月加班1小时,所以应得工资734+12.5=746.5元。

图为“博物馆”方更正后的7月工资表
21日下午,小编与该博物馆负责人取得联系,但该负责人表示具体情况已向小许解释清楚,且未作出额外回复。
“800余元不多,但也足够我大半月的生活费,且负责人给出的转正式工未通过的说法我也无法认可”,小许说。17日,小许向贵阳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提交了相关情况。
文末寄语
那么,兼职工与正式工的区别是?
     兼职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但若出现连续上班和普通上班就不是兼职,超过一个月稳定上班就应该签订劳动合同。
      此外,在工资明细不清楚的情况下,个人有权要求查看工资表。     据《劳动合同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最后,在出现劳动纠纷时,一定要主动、积极的进行维权。
贵阳日报融媒体记者 瞐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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