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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民警贺勇开枪获罪案申诉被驳回……

阅读量:3692899 2019-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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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9)川刑申9号
贺勇:
你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本院(1999)川刑一终字第4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1.刘某1的行为当属行凶杀人的犯罪行为。2.你制止刘某1等人违法犯罪行为属于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3.你追捕行凶歹徒时使用枪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属于违法行为。4.你没有伤害刘某1等人的主观故意,只是在履行抓捕违法犯罪人员的职责。请求撤销判决,宣告无罪”为由,向本院申诉。
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人民警察在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被害人刘某1、刘某2并未持刀追杀他人或向你袭击,二人的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你开枪射击的行为不符合第(六)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你在二人逃跑时违法使用枪支,连续开枪追踪射击,直至打完全部子弹,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十四条“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你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情形,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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