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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开始!咋交?进来看!

阅读量:3709646 2019-10-23





遵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通知
2020年度遵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开始缴费了,个人缴费250元,各级财政补贴550元,2020年度集中征缴期为2019年10月18日至11月30日。2019年4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收。 
具体缴费方式如下:
一、社区缴费:首次参保需到所属居委会登记,登记成功后登陆税务系统缴费;曾经网上缴过费,不需变更社区直接进入税务系统缴费;需变更社区到所属街道办变更后再登陆税务缴费!
操作方式 :关注河北税务微信公众号→点击进入“办税服务厅”→点击“社保缴纳”→点击“城乡居民社保费”→点击“城乡医疗自主缴费”→缴费年费选择“2020年度”→填写“身份证号”,点击“查询”确认参保信息→确认参保信息无误后点击“缴费”按提示完成操作。该功能支持为他人缴费。(180天以内新生儿需补缴2019年度,需选择2019年度,按操作流程缴费即可。【详细步骤请下拉至文章最底部!】
     二、村级缴费:村级采用代办机构代收形式——直接到村委会现金缴费!
       税务:7815136  医保:6538673
具体的医疗保险政策请看这里哦!

遵化市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一、参保范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覆盖范围外所有户籍在我市的城乡居民,均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已办理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居民,非本市户籍的各类学生,已在我市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的配偶和未在校子女,均可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二、缴费标准
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期为2019年10月18日至11月30日,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为补缴期。
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250元,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补助标准为550元。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供养人员(五保供养人员)、低保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1-2级重度残疾人员、孤儿、优抚、农村轻度残疾和老干部遗属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资助。
三、待遇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一个自然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30万元。
(一)普通住院待遇
参保居民在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医保基金和参保居民个人按比例支付。
起付标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人每次100元;其他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次2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次7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次1200元。
参保居民住院过程中因病情需要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双向转诊时不再重复计算起付标准。向上转诊的参保居民实行累计起付标准,向下转诊的参保居民不再另设起付标准。参保居民转诊时,须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其办理转诊手续,未办理转诊手续的,起付标准仍按原标准执行。
支付比例: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其他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8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中医院起付标准下浮一级。
(二)意外伤害住院待遇
参保居民因遭受非第三方责任事故的意外伤害住院的,于5个工作日内到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报案,报案电话6617398。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意外伤害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最高支付限额15000元。
起付标准: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次5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次15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每次2500元。
支付比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8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
住院后5个工作日内未报案的,个人先负担纳入报销范围费用的30%,剩余70%按标准比例支付。
(三)大病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医保支付范围内的门诊特殊疾病和住院医疗费,经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结算后,个人自付金额累计超过1.5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按照自付医疗费用金额分段报销,自付金额1.5万元以上—5万元,报销比例65%;自付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报销比例80%;自付金额10万元以上—20万元,报销比例90%;20万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报销比例95%;最高支付限额30万元。大病保险承保公司为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咨询电话6613277。
(四)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共29种,其中恶性肿瘤、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肾移植术后、肝脏移植术后、心脏移植术后、肺移植术后、冠心病(支架、搭桥)、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胃肠道间质瘤、苯丙酮尿症病种鉴定每周办理,申报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三(节假日除外),申请人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市医疗保障局323房间。其他病种每季度办理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1日-30日,申请人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所在乡镇卫生院、妇幼医院或卫协医院。
申报材料:1.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复印件。2.一年内公立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确诊病历复印件;精神类疾病必须提供一年内公立二级(含二级)以上专科医院住院确诊病历复印件。咨询电话:6538687
(五)门诊统筹待遇
按每人每年50元的支付额度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拨,用于支付参保居民在定点乡镇卫生院、纳入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年终不清零,可结转使用,不属于个人账户,不能转移、继承。
(六)生育补助待遇
对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含7个月以上引产)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助,补助标准最高为1500元。
(七)医疗救助补助待遇
救助范围:具有我市户籍的城乡居民且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农村五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城乡低保对象、享受40%救济的退职老弱残职工。
救助标准:五保户、孤儿住院,医疗费按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按报销范围内剩余费用的80%予以救助;城乡低保对象住院,医疗费按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按报销范围内剩余费用的70%予以救助;享受40%救济的退职老弱残职工住院,医疗费按医疗费用总额的67%扣除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部分予以补助。以上人群救助金额全年累计最高不超过50000元。
四、异地就医备案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院到唐山市以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办理住院手续前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备案方式有:医保中心异地就医业务窗口备案、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备案、电话(6538679)备案等。首次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需持社会保障卡原件、身份证原件到医保中心异地就医业务窗口办理,同时进行卡鉴权和出省检测,确保实现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及已备案因个人未直接结算的回参保地报销,按照参保地有关规定办理。回本地报销时需提交以下资料:持社会保障卡(身份证)、住院收据、诊断证明、出院证、费用清单和病历复印件到患者户口所在地乡镇乡镇卫生院申报(城区就近交卫协或妇幼),报销前需将住院相关资料多复印至少一套备用,以便报销其它保险或有其他用途。
医审科:6538675
征缴科:6538673
慢病:6538687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方法
关注河北税务微信公众号后按以下步骤操作









亲们,缴费方法你学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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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医保局
编辑:鞠晶晶
总编:侯丽丽  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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