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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去掉混合垃圾焚烧的“可再生能源”标签

阅读量:3712093 2019-10-23


2018年1月17日,欧洲议会全体会议投票通过了要提高垃圾和残渣的能源化利用标准,使《可再生能源指令》(Renewable Energy Directive (REDII) , DIRECTIVE (EU) 2018/2001)和循环经济政策保持一致,混合生活垃圾焚烧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将成历史。
2018年12月11日,欧盟更新版《可再生能源指令》(2021-2030)正式发布,2021年正式生效[1]。
为确保这符合《废弃物框架指令》(Waste Framework Directive, 2008/98/EC)的目标,《可再生能源指令》的第 3 条第 3 款规定了适用于垃圾焚烧的新可持续性标准。该条款要求,如果成员国没有完成《废弃物框架指令》中规定的垃圾分类收集义务,他们不得再对垃圾焚烧产生的可再生能源进行补贴。原文如下:Member States shall ensure that their national policies, including the obligations deriving from Articles 25 to 28 of this Directive, and their support schemes, are designed with due regard to the waste hierarchy as set out in Article 4 of Directive 2008/98/EC to aim to avoid undue distortive effects on the raw material markets. Member States shall grant no support for renewable energy produced from the incineration of waste if the separate collection obligations laid down in that Directive have not been complied with. 根据《废弃物框架指令》第 3 条第 11 款,垃圾分类收集的定义是“按废弃物类别及性质将废弃物分开存放,以便进行特定的处理”。
各成员国被要求须按照下文规定的时间表,分别对(至少)纸张、金属、塑料、玻璃、生物垃圾和纺织品建立分类收集计划。
时间纸张《废弃物框架指令》第11(1)条2015年后强制金属《废弃物框架指令》第11(1)条2015年后强制塑料《废弃物框架指令》第11(1)条2015年后强制玻璃《废弃物框架指令》第11(1)条2015年后强制生物垃圾《废弃物框架指令》第22条2023年12月31日前纺织品《废弃物框架指令》第11(1)条2025年1月1日前
表 1– 垃圾分类收集的要求《废弃物框架指令》第 41 条进一步阐明了分类收集的目的——避免将资源锁定在垃圾处理优先次序原则的较低层,充分做好废物再利用和提高回收率的准备,以实现高质量的回收,并促进对优质二次原料的使用”。

图:垃圾处理优先次序原则因而分类收集的规定应被理解为第 11 条第 2 款所列的城市垃圾的再利用及循环再造的目标做准备的先决条件(见表2),这项立法也必须考虑到这一点。
2020202520302035城市垃圾回收和为再利用做准备的最低要求50%55%60%65%
表 2-制订城市垃圾再利用及循环再造的目标[1]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再利用及循环再造的准备”将会扣除循环再造及堆肥场地所产生的废物。因此,要实现 65% 的长期目标,分类收集的比例必须明显高于 70%。目前,没有一个欧盟成员国能够实现2035年的目标,有些国家甚至落后于第11条第2款规定的2020年目标[2]。鉴于在2020年之前没有任何成员国能够证明自己能达到第11条第2款的要求,届时他们实现目标的能力将会被审查,因此可以推测上述具体要求没有得到满足。这就表明所有欧盟成员国在2021年1月新《可再生能源指令》生效之前取消垃圾焚烧的支持机制[3],以便遵守新规。2019年6月18日,欧盟发布最新版《欧盟分类法》(EU Taxonomy),将垃圾焚烧发电排除在了可持续的经济活动之外,因为它既不能减缓气候变化,也对循环经济的环境目标——废物预防和再循环造成了损害。这都说明,欧盟在垃圾焚烧,尤其是混合垃圾焚烧的去“可再生能源”化道路上越走越远。我们也期待通过这样的方式能够推动欧盟国家的垃圾减量和垃圾再利用/循环,推动循环经济目标的实现。
注解:
[1] https://zerowasteeurope.eu/downloads/guidelines-for-the-implementation-of-article-33-of-the-redii-regarding-support-schemes-for-waste-incineration/?mc_cid=c64c439353&mc_eid=30f3094eb1
[2]https://ec.europa.eu/environment/waste/framework/early_warning.htm[3] 根据新《可再生能源指令》的第 2 条第 5 款,“支持机制”是指任何一个成员国或成员国团体采用的任何工具、方案或机制,通过降低可再生能源的成本、提高售价、或通过加强可再生能源义务或增加购买的此类能源数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援助、免税或减税、退税、可再生能源义务支持计划(包括使用绿色证书的计划)、直接价格支持计划(包括上网电价和浮动或固定保费支付),来促进可再生能源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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