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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起,启东开展出租客运市场专项整治行动

阅读量:3750857 2019-10-24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出租客运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广大市民群众、乘客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出租客运行业稳定有序发展,全力争创全国文明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出租客运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2019年10月25日—11月30日
二、整治重点(一)严厉打击扰乱出租客运市场秩序的经营行为:
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客运或网约车经营行为。
2.非巡游出租车私自使用顶灯、空车灯、喷涂出租车相关字样等出租车专用标识。
(二)严格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经营行为:
1.拒载、甩客、故意绕行,或者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行为。
2.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和出具票据等违规行为。
3.违反道路交通安全,不按规定标线行驶,随意调头、乱停乱靠等违法行为。
4.不按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运行时不系安全带、接打电话、不礼让行人等行为。
5.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出租客运管理规定的相关行为。

三、整治措施自通告之日起,市交通运输局和公安局将组织执法人员开展集中专项整治,如发现上述违规经营行为,依法予以以下处罚:
1.未经许可从事出租客运经营的行为将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处予5000-20000元罚款,未经许可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行为将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处予10000-30000元罚款。并将经营者行为纳入社会诚信系统。对于使用巡游出租车标识的非法营运车辆加重处罚。
2.对出租汽车司机拒载、故意绕行和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乱收费等违规行为,处予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将其个人和所在公司纳入诚信记录。
3.对出租汽车乱停乱靠、随意调头,不按规定标线行驶,驾车时不系安全带、接打电话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从严处理。
4. 非巡游出租车擅自使用顶灯、空车灯、喷涂出租车相关字样等出租车专用标识的,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六款处予200元罚款。

四、对在出租客运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中出现的聚众滋事、妨碍公务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广大市民群众要充分认识非法营运车辆的社会危害性,自觉抵制乘坐各类非法营运车辆,确保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出租汽车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的,乘客可举报并拒付乘车费。同时,对正确使用计价器所产生的运费,乘客也要主动按实支付。
六、欢迎广大市民积极举报各类非法营运车辆和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非法营运车辆、出租车不规范经营行为举报电话:0513—83349307;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10。举报一经查实,将予以适当奖励。
启东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指挥部办公室
启东市交通运输局
启东市公安局
              2019年10月24日
来源:启东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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