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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极了,江夏区委区政府出台管理办法支持新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阅读量:3757115 2019-10-24


为了落实中共江夏区委、江夏区人民政府《江夏区突破性支持新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夏文〔2017〕14号)的文件精神,全力支持全区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纵深推进“生态立区、工业兴区、创新强区”战略,区财政局设立新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引导资金,与银行和担保公司合作,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向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投放引导资金贷款,财政部门对企业的贷款利息和担保费给予50%的补贴。根据《2019年度2019年度江夏区引导新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就做好引导资金贷款申报相关工作,发布本指南。
申报对象在江夏区内登记注册并纳税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成立一年及以上的企业。★ 优先和重点给予支持的企业1、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点企业和纳税大户企业
2、区委、区政府招商引资或专题会议纪要中明确要求给予支持的企业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知名品牌的科技创新型企业
4、大健康产业园和园区“工业倍增”计划培育和成长型企业
5、农业产业化的龙头企业
6、优质商贸流通服务企业
7、有发展前景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8、文化旅游服务企业
9、具有地方特色的其他重点企业★ 不予支持的企业1、高耗能企业
2、财务制度不健全,会计信息不准确,不配合财务报表要求的企业
3、银行征信不良记录的企业
4、统计诚信不良的企业
5、有生态环保、安全生产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的企业
6、其他不能正常生产的企业引导资金贷款用途1、流动资金借款:主要用于地方中小微企业流动资金周转。
2、短期性周转借款:主要用于地方重点企业的新、老银行流动资金贷款间隙的临时周转。申报程序1、企业向所在的经济开发区或街道办事处申请。
2、经济开发区或街道办事处审核通过后推荐给区新民营经济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区财政局企业科)。
3、区新民营经济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区财政局企业科)汇总后,定期报区新民局、区科经局、区统计局和区财政局审核。
4、区新民营经济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区财政局企业科)将联审通过的企业推荐给引导资金合作银行或担保公司。
5、引导资金合作银行或担保公司进行贷(担保)前风险评估。
6、担保公司如果同意担保,向其合作银行出具书面担保函。
7、合作银行如果同意贷款,向企业发放贷款。
8、企业贷款到期后,按贷款协议结算本息和担保费,向区财政局书面申请贷款利息和担保费补贴。
9、区财政局审核相关资料,通过后向企业发放补贴。
引导资金贷款以年度为单位,到期需要重新申请。引导资金贷款申报资料企业申报引导资金贷款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江夏区引导新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贷款申请表》;
2、借款人公司基本情况介绍;
3、借款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复印件;
5、借款人开户许可证;
6、近3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当月财务报表,未满3年的提供成立至今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当月财务报表;
7、企业上1年纳税情况证明。
以上材料必须加盖企业公章。引导资金贷款利息和担保费补贴申报资料1、引导资金贷款利息和担保费补贴申请报告;
2、引导资金贷款使用情况总结;
3、企业与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
4、引导资金贷款本息和担保费结清凭证。
5、企业按区财政局要求,每月(季)报送财务报表,或财政需要的资料。联系方式及地址地址:武汉市江夏区文华路 42号武汉市江夏区财政局
邮编:430200联系人:企业科 柯运生  81363008(办)13986205551(手)邮箱:33522443@qq.com
附件:2019年度江夏区引导新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江夏区委、江夏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夏区突破性支持新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夏文〔2017〕14号)的文件精神,全力支持全区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纵深推进“生态立区、工业兴区、创新强区”战略,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大力支持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18〕33 号)的相关规定,创新财政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方式,规范江夏区引导新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的运作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资金的来源是根据《江夏区突破性支持新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夏文〔2017〕14号)文件精神,2018 年度区财政安排新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引导资金1亿元,并逐年递增。引导资金本身不直接从事贷款业务,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三条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效应,撬动银行信贷资金,缓解地方企业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的问题。采取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引导带动作用,引导银行按1:8的比例(发放贷款)作为引导资金贷款,支持企业发展生产。
第四条 区政府是引导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区新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引导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引导资金的管理、运作、监督和绩效评价,按年度进行清算。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
第五条 引导资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第二章
资金贷款支持方式和范围
第六条 引导资金贷款支持的方式
1、流动资金借款:主要用于地方中小微企业流动资金周转。
2、短期性周转借款:主要用于地方重点企业的新、老银行流动资金贷款间隙的临时周转。
第七条 引导资金贷款的支持对象为:在江夏区内登记注册并纳税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成立一年及以上的企业。
第八条 以下优先和重点给予支持的企业:
1、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点企业和纳税大户企业;
2、区委、区政府招商引资或专题会议纪要中明确要求给予支持的企业;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知名品牌的科技创新型企业;
4、大健康产业园和园区“工业倍增”计划培育和成长型企业;
5、农业产业化的龙头企业;
6、优质商贸流通服务企业;
7、有发展前景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8、文化旅游服务企业;
9、具有地方特色的其他重点企业;
第九条 以下不予支持的企业:
1、高耗能企业;
2、财务制度不健全,会计信息不准确,不配合财务报表要求的企业;
3、银行征信不良记录的企业;
4、统计诚信不良的企业;
5、有生态环保、安全生产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的企业;
6、其他不能正常生产的企业。第三章
引导资金的运作方式
第十条 基金管理办公室设专户管理引导资金,将资金存放在合作银行。每季度根据合作银行的贷款额度调整存入资金规模。
第十一条 引导资金可与有意愿的商业银行和担保公司合作,签订协议,按市场化运作向区内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或提供担保,明确杠杆率,贷款利率,担保费率和政银担的风险分担比例。
1、贷款利率:上浮比例不高于基准利率的20%。
2、贷款风险分担:引导资金对银行发放的贷款,在银行常规风险范围内的贷款不承担风险,鼓励银行对企业的抵押贷款和信用贷款进行放大,对银行放大资产抵押折扣比例或放大信用规模增加的贷款部分,引导资金和银行各承担50%风险。
3、对银行无抵押的中小微企业引入担保机构,担保公司参与的担保贷款项目,可按“4321”风险分担机制,担保公司、省再担保公司、银行和财政部门按40:30:20:10比例分担风险。
4、担保公司可以由基金管理办公室推荐,也可以由银行推荐。担保额度500万元以内,年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担保额度500万元以上,年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2%。 
第十二条 资金贷款年度的结算时间为一年,从放款之月起计算。
第十三条 为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发展,根据省级有关文件的相关规定,区财政每年按各合作银行上年度贷款余额和贷款利率测算的贷款利息的50%安排贷款利息贴息专项资金,按担保公司上年度担保余额和担保费率测算的担保费的50%安排担保费补贴专项资金,用于对中小微企业实际发生的贷款利息和担保费的补贴。
中小微企业结清贷款本金和贷款利息、担保费后,向区政府申请贷款贴息和担保费补贴,区财政部门按其实际发生的贷款利息和担保费的50%给予补贴。第四章
资金贷款使用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时限:中小微企业随时向街道办事处、江夏经济开发区申请,基金管理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向合作银行或担保公司推荐。合作银行或担保公司在7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办公室书面反馈受理情况,对同意提供担保的企业,15个工作日内向合作银行出具担保函。合作银行在办理完抵押手续或收到担保公司提供的担保函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办公室书面反馈受理情况并放款。
第十五条 申请程序:
1、企业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江夏经济开发区申请,经街道、开发区审核后推荐给基金管理办公室进行汇总。
被支持企业需向基金管理办公室、银行和担保公司提交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①《江夏区引导新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贷款申请表》;
②借款人公司基本情况介绍;
③借款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复印件;
⑤借款人开户许可证;
⑥近3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当月财务报表,未满3年的提供成立至今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当月财务报表;
⑦企业上1年纳税情况证明。以上材料必须加盖企业公章。
2、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收齐相关资料,组织区财政局、区科经局、区新民局和区统计局集中审核后,向合作银行和合作担保公司推荐。单户企业年度贷款累计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500万元。
3、合作银行和担保公司审查。合作担保公司进行项目贷前调查,向基金管理办公室和企业反馈调查情况,对同意提供担保的项目向其合作银行出具担保函。合作银行进行贷前调查,向基金管理办公室和企业反馈调查情况。基金管理办公室根据反馈情况,协调企业调整贷款方案。
4、合作银行发放贷款。第五章
各部门职责
第十六条 企业职责:负责提供真实、合法的资料;按街道和基金管理办公室要求及时提供企业生产、财务和统计资料;确保贷款用于企业流动性周转;按贷款协议及时还本付息。
第十七条 街道或经济开发区职责:接受企业申请,按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进行审核,重点是企业是否在正常生产经营,审核合格后推荐到基金管理办公室。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办公室:接受各街道和经济开发区的推荐和企业提供的申请资料;组织区科经局、区新民局、区统计和区财政局进行集中审核;将审核合格的企业推荐给合作银行和担保公司;督促、协调和评价合作银行和担保公司与企业的按本办法办理业务;兑现企业的贷款利息和担保费的补贴;向区政府和区新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引导基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汇报工作。
第十九条 相关部门职责:按部门职责对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区科经局负责审核企业是否符合区委区政府的产业政策,是否属高能耗产业,是否有生态环保、安全生产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区新民局审核企业是否属新民营经济支持对象。区统计局审核企业是否属应纳入统计范围的企业。区财政局审核企业财务制度是否健全,会计信息是否及时报送,企业以前年度是否及时归还县域经济借款或引导资金贷款。
第二十条 合作银行:接受基金管理办公室推荐的企业,做好贷前调查和审查,按合作协议提供贷款产品,督促企业按贷款用途使用贷款和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向基金管理办公室反馈相关信息,接受违反合作协议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 担保公司:接受基金管理办公室推荐的企业,做好担保前调查和审查,按合作协议提供担保产品,向相关银行出具担保函,督促企业按贷款用途使用贷款和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向基金管理办公室反馈相关信息,接受违反合作协议的处罚。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使用引导资金贷款的企业,引导资金贷款只能用于企业短期流动资金周转,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企业项目建设及投资理财等,一经发现企业不按规定使用资金,取消其下一年度申请资格。
第二十三条 引导资金贷款按约定的结算年度时间归还,企业如果不按时足额归还贷款,将取消下一年度申请引导资金贷款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为防范政府债务金融风险,建立资金安全预警和防控机制。使用引导资金贷款的企业必须每月向基金管理办公室上报财务会计信息,同时报送资金使用效益情况。一旦发现资金安全隐患,要配合银行或担保公司采取措施,化解或减少风险,确保贷款资金使用效益和贷款资金安全。
第二十五条 为了加大引导资金对我区新民营经济企业的扶持力度,鼓励合作银行和担保机构按协议开展业务,引导资金对合作银行和担保机构在正常开展业务中出现的风险承担合作协议规定的比例。每年区财政局度在年度预算中安排800万元(1亿引导资金放大8倍为8个亿,按1%计提风险准备金)的引导资金风险准备金,用于承担出现的风险,当年如有结余,自动结转下年;当年如有不足,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六条 以信誉好、管理好的企业为基础平台,引导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种子基金等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参与企业的投资,风险共担。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切实减轻企业的负担。
第二十七条 引导资金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供稿:江夏区新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引导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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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夏夏
▍主编:雷洛▍来源:长江网、长江日报等
▍广告合作:133-7788-1628(电话/微信)
▍法律顾问:刘成龙 武汉骏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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