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获个人从私募基金的取得分配收入的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问题 (深圳、江西)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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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5
【深圳税务】私募基金清算个人所得税咨询
留言时间:2019-05-28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7e6152e8eba643ceaa31cf4fc934ead2
我司为一家私募基金管理人,2017年成立了一支私募投资证券基金A,A私募基金的形式是契约型基金,由自然人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A私募基金定向投资持有一家新三板公司部分股份,2018年该新三板公司摘牌了,并且所有股份溢价整体出售给一家上市公司。该私募基金未投资其他领域且该基金获得了盈利。
请问我司在清算该私募基金分配投资者投资收益时,是否必须就自然人投资者基金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因为目前实务中,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比较少,该个人所得税由投资者自行申报缴纳是否可行?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江西税务】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收入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留言时间:2019-10-21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9a880621955f4ff090ebb43cdd5ff438
根据财税[2008]1号文第二条第(二)款: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请问,如果投资者(有限公司)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征收,依据是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按照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