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交通事故发生路段恰好有人晒粮,晒粮者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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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5
公路晒粮惹来官司
2018年10月,吴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黄某和廖某)沿定远县张桥镇某路段由东往西行驶,与该路段由西往东方向行驶的被告李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吴某、黄某和廖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根据当时事故现场的照片显示,事故发生时,事故现场的公路上铺晒有稻谷。而该稻谷为被告刘某铺晒,为刘某所有。原告吴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向其作出赔偿。
晒粮者需要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被告刘某在公路上铺晒稻谷属于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根据县公安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李某没有实行右侧通行,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吴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黄某和廖某均不承担事故的责任。而刘某在公路上铺晒稻谷,虽然没有证据证实是稻谷造成吴某的车辆打滑,但妨碍了交通安全,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据此认定刘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占用道路发生交通事故需担责
本案中,被告刘某在家门口的公路铺晒稻谷,虽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是因为稻谷造成车辆打滑而发生交通事故,但是被告刘某占用公路铺晒稻谷确实是影响了车辆的正常通行,更威胁到过往车辆的通行安全,对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对此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1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占用道路造成或引发交通事故的,依法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在日常生活中,占用道路当晒场的现象屡见不鲜,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