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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共同体外观设计】仅由产品功能确定的外观设计特征(C-395/16)

阅读量:3780976 2019-10-25


【编者按】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一样,欧盟法院的裁决对于理解欧盟法律规范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和预测价值。艾萨博睿(ELZABURU)每年初汇总发布前一年欧盟法院典型案例,并对每一案例进行简要点评,以期对客户和合作者理解欧盟知识产权规范有所助益。鉴于中国客户和合作伙伴的重要性,我们尝试以每周一案的方式发布典型案例的中文版,方便中国伙伴及时获知相关最新信息。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可查阅案件裁定书。
 
【背景】本案争议发生之时,欧盟内部对于产品外观“仅由其技术功能决定”的情况下,如何理解《欧盟理事会关于共同体外观设计的条例(第(EC)6/2002号)》(以下简称《欧盟第(EC)6/2002号条例》)第8.1条的规定,存在分歧。对于上述条款,德国和西班牙等欧盟部分成员国的主流意见是采用“形式多样性(multiplicity of forms)”理论进行解释,即只要存在能够达到同样的技术功能的除注册外观设计之外的其他设计,则争议外观设计不能认定为仅由产品技术功能决定。而欧盟知识产权局和英国、法国等成员国法院则倾向采用其他理论——因果理论(“非考量审美因素测试(no-aesthetic-consideration test)”),即判断的决定性因素是选择某一设计特征是否基于纯粹功能性考虑之外的其他因素,换句话说,确定特定设计时是否考虑了审美因素。DOCERAM GmbH是一家生产陶瓷功能组件的公司,注册的一项共同体外观设计(注册号:000242730)内容涉及焊接定心销的多种外观设计(部分外观如下图所示)。 
CeramTec GmbH公司也生产焊接定心销产品。DOCERAM GmbH公司向德国法院起诉CeramTec GmbH公司侵犯其上述外观设计权利。CeramTec GmbH公司提起反诉,认为争议产品外观特征仅由其技术功能确定,要求法院宣告争议外观设计无效。一审法院判决争议注册外观设计无效,DOCERAM GmbH公司向高级地方法院提起上诉。鉴于法律实践和理论上对《欧盟第(EC)6/2002号条例》第8.1条的解释存在分歧,受理法院决定中止案件审理程序,请求欧洲法院(Court of Justice)就以下问题作出初步裁定:1.  以下情形是否属于《欧盟第(EC)6/2002号条例》第8.1条规定的不予以保护的情形:产品外观特征仅由其技术功能决定,或者,确定产品外观主要考虑技术功能因素,设计效果本身不起主要作用?2.  如果对前述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那么如何认定一件产品外观的独立特征完全由其功能性决定?认定时是否需要引入“客观观察者(objective observer)”这一概念,以及,如何定义这一概念? 【结论】对于第一个问题,欧洲法院明确其支持因果理论解释方法,理由如下:从《欧盟第(EC)6/2002号条例》前言第10自然段的内容可以了解到,该条例第8.1条的立法目的是,仅由技术功能决定的产品外观不允许注册外观设计权利保护,避免其权利范围实际涵盖技术发明内容。欧洲法院认为,如果仅仅因为存在能够达到同一功能效果的其他可替代设计,就排除适用《欧盟第(EC)6/2002号条例》第8.1条的规定,那么申请人可以将仅由技术功能决定的产品外观的所有可能设计形式申请注册为一个共同体外观设计。这就意味着,未经更为严苛的授予专利审查程序,该申请人实际上获得了与专利相同的专有保护。因此,确定产品外观特征是否仅由其技术功能确定,只需要考虑该技术性功能是否是确定特定外观的唯一因素,而是否存在能够实现同一技术功能的其他可替代设计形式则并非决定性因素。对于第二个问题,欧洲法院指出,《欧盟第(EC)6/2002号条例》第6.1条和第10.1条明确规定,为适用本条款目的,应当基于“具备一定认知的用户(informed user)”对特定产品外观的总体印象进行评估,而该条例第8.1条并未要求在适用本条款时需要引入“客观观察者”的概念。基于以上分析,欧洲法院裁定,成员国受理法院应当审查具体案件的所有客观情况,以确定争议产品外观特征是否属于《欧盟第(EC)6/2002号条例》第8.1条规范的情况,例如:-  争议外观设计;-  争议产品选择特定外观的客观原因;-  争议产品的使用情况;-  能够实现同一技术功能的其他可替代设计形式的存在情况,等等。主张以上任何情况、数据以及存在可替代外观设计等,必须有充分证据加以证明。 【评述】欧洲法院的裁定肯定了本案佐审官的法律意见,即从客观角度出发,仅仅基于实现特定功能而选择一项外观设计的,该外观不构成外观设计法律的保护对象。因此,本案裁定肯定了因果解释理论,终结了有关因果理论和形式多样性理论的争议。本案裁定也因此统一了欧盟知识产权局和各成员国法院对如何确定外观特征是否“仅由其技术功能决定”的问题的理解。采用因果解释理论意味着,从现在开始,功能性产品的外观设计更容易因引用《欧盟第(EC)6/2002号条例》第8.1条而被驳回。这一裁定也会影响西班牙法院的未来判决。在此之前,西班牙法院的判决均是在形式多样性理论指导下作出的,例如,阿利坎特1号商业法庭2012年4月5日对CEGASA案,以及2017年11月20日对SILVERLIT案的判决,等等。
编译:刘丹,艾萨博睿法律顾问
来源:艾萨博睿(ELZABURU)知识产权
封面图片来源:必应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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