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2019年10月10日,欧盟普通法院推翻了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关于雀巢商标纠纷的决定,雀巢公司赢得了胜利。
欧盟普通法院裁定,EUIPO对其先前关于是否应拒绝考虑申诉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的决定进行了错误解读。根据欧盟普通法院的说法,EUIPO对于是否对证据进行考虑仍具有自由裁量权,但不能仅仅因为证明提交较晚而拒绝考虑。EUIPO第二上诉委员会最终裁定,该标志应该对竞争者开放,并且该标志是“纯信息性的内容”,因此缺乏显著性。然而,双方之间的法律纠纷并未因此而结束,雀巢公司向欧盟普通法院提起诉讼,并且获得胜利。欧盟普通法院推翻了EUIPO关于撤销“Fitness”商标的决定。根据欧盟普通法院的最新裁决,EUIPO对其先前裁决的理解是错误的,并称该裁决并未要求第二上诉委员会接受有关证据。欧盟普通法院2016年的裁决“仅裁定第四上诉委员会在法律上出现错误,即首次提交的证据因为提交较晚而不予考虑是错误的”。换句话来说,首次向上诉委员会提交的证据并不能因为提交较晚而变成无效证据。
欧盟普通法院认定,由于第二上诉委员会将先前的裁决误解为要求其考虑提交较晚的证据,因此未能履行其自由裁量权和陈述其决定理由的义务。欧盟普通法院命令EUIPO向雀巢公司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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