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4日,贾跃亭债务处理小组发布了《有关贾跃亭先生个人破产重组及成立债权人信托的声明》。声明表示,贾跃亭于美国当地时间10月13日主动申请个人破产重组。话音刚落,因诽谤案与贾跃亭对簿公堂的顾颖琼爆料,三日之前,即10月11日贾跃亭和甘薇已经在成都锦江区人民法院申请离婚,状态是处理中。在曝光的庭审文件中更是看到,贾跃亭曾于今年2月28日和7月23日分别向甘薇转账40万美元和11万美元,总计51万美元(约360万人民币),在用途一栏标注的是“家庭费用”。此文件一出,质疑声不断。
而在贾跃亭发声的两周前,温州平阳法院审结了一起实质为个人破产的债务清理案件,被称为中国个人破产第一案。而头条上铺天盖地的标题是蔡先生“214万债务,只需还3.2万”。
一前一后的两件个人破产案件,有无相似或不同?个人破产制度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制度?这个制度保护了谁?是否存在什么隐患?贾跃亭转账、离婚、申请个人破产,这一连串的行为背后是否涉嫌转移财产?蔡先生214万债务只需偿还3.2万是否占了大便宜?
要回答这一些列问题,还得从个人破产制度本身说起。个人破产的先例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英国的中世纪也有类似制度。而我们现在普遍提及的个人破产制度,则是源于1789年,美国破产法将消费者破产纳入其中。我国目前尚未出台个人破产相关法律,温州平阳法院办理的案件,也仅是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实为“破冰”。而要向公众解释清楚个人破产制度,以下几个问题不可回避:
- 1 -谁能申请个人破产?依据全球普遍的司法实践,以及台州法院今年5月8日出台的全国首个《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审理规程(暂行)》(以下称《规程》),申请个人破产的群体至少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申请人的债务违约已经达到一年以上;
2、申请人的债务已经进入了执行程序,或者经过法院强制执行措施;
尽管《个人破产法》尚未出台,但目前基本不变的大方向是,并不是所有人出于自愿都可以申请个人破产,申请人必须经过司法程序才可能具备申请资格。
3、申请人在可预见的相当长的时期内持续无财产和能力清偿债务。
而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必须是穷尽这三种途径之后,在长期内依旧无法清偿债务。
上述贾跃亭案中,根据爆料,贾跃亭的总工资、薪水、消费、奖金、加班费和佣金(在所有工资扣除前)约为每月50000美元。来自租金和其他不动产的净收入为每月43810美元。以此计算,贾跃亭的月收入约为93810美元。这种情况申请个人破产,能否获得支持,值得商榷。而温州蔡先生一案中,其资产包括一辆已报废的摩托车及零星存款,蔡先生及其配偶每月总收入约8000元。此外,蔡先生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疾病,医疗费用花销巨大,且其孩子正在上大学,家庭收入长期入不敷出,确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
4、债务不能涉及违法犯罪。
- 2 -破产之前能否隐匿转移财产?
之所以贾跃亭申请破产会引起轩然大波,恰是因为他在距离申请日的一年之内,以家庭支出名义向妻子转账51万美元,随即3个月不到申请离婚,申请离婚3天之后又申请个人破产。此一系列举动难免有涉嫌转移财产之虞。
而台州中院自去年启动债务清理试点工作以来,已对产生3起申请案件。其中有2起案件经管理人调查均不能顺利进入个人“破产”程序,原因是:一名被执行人存在隐匿财产行为;另一名被执行人存在不如实申报债务情况。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非法转移、藏匿或毁坏其所有的财产,或者在申请破产过程中有欺骗行为,法院可以不同意破产申请。即使破产申请已经被许可,法院有权力撤销破产许可申请,被取消的债务也会重新回到债务人头上。
隐匿转移财产,始终是公众最关注的点,为此,台州法院的《规程》还特别加强了对债务人不诚信行为的民事制裁和刑事追究力度:
(1)如果债务人不提供相关财产资料、伪造债权债务材料或作虚假陈述的,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如果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逃避执行和债务清理,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3)法院终结对债务人的债务清理程序,并对其恢复强制执行措施,防止债务人借债务清理程序逃避债务。
- 3 -申请破产之后对个人生活有什么影响?
在破产法践行相对成熟的国家,破产往往是最艰难的选择。破产人申请破产之后,只能保留满足最基本生活的费用。这种基本费用的范围,局限在住房、饮食、衣服、教育、交通、医疗、所得税、法定的公积金等。具体来说,申请破产至少会对个人甚至家庭生活产生以下几方面限制:
1、生活开支受限
关于个人破产,以国人熟悉的香港明星钟镇涛破产案为例。钟镇涛因炒楼负债于2002年7月申请个人破产。
(不幸破产的钟镇涛,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按照香港《破产条例》规定,破产期间钟镇涛的所有收入都要上交香港破产管理署,破产管理署按照其生活所需,给予生活辅助后,将其余收入用于还债。在4年的破产期内,钟镇涛每月的置衣和剪发费用为500至800港币、饮食2000至3000港币、住宿4000至8000港币、每天交通费为20至30港币等等,生活可以称之为拮据。
2、出行限制
申请个人破产之后,个人出行也收到限制,比如说在香港,破产人不得乘坐计程车,不得出国旅游。在澳大利亚,如果要出境,破产人必须得到受托人的批准。我国的《规程》中也规定,为了防止债务人在债务清理期间逃避债务清理,“对于擅离住所地、不配合债务清理的,予以训诫、罚款、拘留”。
3、居住权受限
一般来说,破产人的的生活居住权能够得到基本保障,比如在美国,破产人可以保留不超过1.5万美元的自有房产。但在有些国家和地区,破产人却可能被限制居住权。比如根据澳洲现行的个人财产保障法案,破产个人名下的家庭住房并不在财产保护清单中,因此家庭住房可以直接被变卖以冲抵贷款,不存在唯一住房之说。而在香港,破产人最长可以居住在其所有的房产内12个月,期满后必须腾退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将其变现偿还债务。
4、声誉及职业影响
破产对于信誉和职业的影响是不可逆的,尽管大对数国家在考察期过后可以恢复破产人信用,但是一些对个人信誉要求较高的职业,比如律师、会计师、地产代理、证券交易商、保险代理等,不接受破产人从业。破产人也不能担任公司董事或参与公司的管理工作。而在国内,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具体哪些职业会受限,但大致可以参考存在刑事犯罪记录的受限职业范围。
- 4 -苦几年债就不用还了是真的吗?
关于破产,很多人会有一个偏颇的概念,认为就是“赖债”。确实通过个人破产,经过数年的监管考察期(大多数国家为3-6年)就能获得债务豁免,这或多或少对债权人存在不公平。但个人破产,也并非一般意义上的苦几年就不用还债了。
拿美国的破产法举例,有一些债务是无法免除的,比如欠政府的钱,就像税、学生教育贷款等。另外因情节恶劣的违法行为而造成的财物损失所形成的债务也无法免除,典型的例子是酒驾造成的交通事故赔偿。在温州蔡先生的案例中,尽管债权人同意3年之后,恢复其个人信用。但实际上债权人同意其破产的条件,还包含在他履行完毕3.2万元的债务之日起6年内,如果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依旧将用于还债。而且这一切还有一个大前提,蔡先生的债务来自于对其公司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而他仅持有公司1%的股权(实际出资额5800元)。这也是债权人最终愿意接受此次个人“破产”方案的一大因素。
我国的破产法尚未正式出台,但在 “欠债还钱”的传统观念影响下,债务人想要通过苦几年的方式躲避债务,可能并不容易实现。至少目前可以确定的是,前期应该不会豁免个人炒房或者消费贷款,包括银行消费贷款、信用卡账单、花呗账单、微粒贷等债务以及爆雷的P2P平台负责人和债务人的债务。- 结语 -受益者:“诚信而不幸”的人
个人破产制度的诞生,并非为了单方面保护债务人,而是一种基于现实情况的妥协与变通。据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统计,全国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大约占到全部执行案件的40%至50%。个人破产制度从法律上对确无清偿能力的债务人进行行为限制,对其破产以后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进行强制性规范,给债权人获得清偿可能打开一个口子,又保障债务人的基本生存权利。
但即使是在个人破产法实施了230多年的美国,依然还是存在很多滥用破产制度的案例。美国也在2005年通过了《破产滥用预防及消费者保护法案》。而在我国个人征信系统还不健全、诚实守信意识尚有欠缺的情况下,债务人确有可能借此恶意逃避债务。因此想要通过个人破产制度达到破冰 “执行不能”窘境的初衷,在推动个人破产制度的同时,进一步加强金融系统之间的互联,加深个人财务申报登记制度、个人信用制度和相关惩戒机制应为重中之重。
最后,如果说,个人破产制度一定有“受益者”的话,可能就是那些“诚信而不幸”的人。他们通过该制度,或许可能有一次重头来过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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