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邓州一18岁女子见财起意,在光天化日之下不顾店内的高清监控探头,顺手牵羊盗窃手机店内的手机,没想到8小时后即被民警抓获归案,受到了应有的法律惩处。
2019年10月24日11时许,邓州市构林镇政府路某手机店高某报警称,其放在柜台上的一部OPPO手机被偷了,价值在1700元左右。接报后值班民警刘可、李海涛迅速到达现场,对现场进行勘验,调取现场视频监控,分析嫌疑人逃跑路线。店内监控视频清晰显示:上午10许,一女子进入手机店里后,趁店员不注意,顺手将放在柜台上的一部手机盗走,之后坐上一男子驾驶的摩托车沿政府路往东逃窜。
民警沿途展开走访调查,根据掌握情况基本锁定嫌疑人在构林镇中心花园附近,随即民警刘可、李海涛对附近小区居住人员进行仔细的摸排。下午16时许,在构林镇中心花园东侧向阳路上将违法嫌疑人黄某洁抓获,当场缴获被盗手机。
经审讯,违法嫌疑人黄某洁(女,18岁,邓州市文渠乡人)对其盗窃行为供认不讳。因涉案价值较小,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邓州警方对黄某处以行政拘留12日治安处罚。(耿飞)
如何认定刑事案件达到立案标准了
并不是任何一个行为都会受到刑事追究,法律中有规定一个行为必须要达到相关罪名的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才会立案侦查,才有可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那么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是什么?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详情请看下文。
(一)立案标准的一般性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根据这一规定,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有犯罪事实;
二是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的事实条件——有犯罪事实。有犯罪事实,是指根据已有的材料能够说明存在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包括预备犯罪,正在实施犯罪,犯罪未遂、既遂或中止。
2.立案的法律条件——依照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所存在的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立案材料属于下列6种情况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应立案: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声明: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版权内容归原作者所有。因转载众多,或无法确认真正原始作者,如有误请及时联系我们予以更正/删除。
最新热文惨烈!渠首大道两车正面剧烈相撞!现场竟成这样……邓州现存三处土城墙,你知道关于它们的故事吗?
寻找家属,邓州古城广场乞讨老人,离家出走已半年
邓州小铁路有火车通过,行人驻足观看,一度造成交通堵塞
邓州这座桥“病”的不轻
突发!邓州城区两电线杆亲密接触(激吻)
邓州:共享单车走了!尴尬!/共享电车来了!期待!首单免里程费!
【邓州突发】邓州一村主任,攫取非法利益641万元!判25年!
【邓州突发】战友,一路走好!22岁辅警执勤时被撞殉职
【邓州突发】邓州公安再次查获!又拘16人查扣摩托128辆……
来源 平安邓州 华律网
喜欢就戳一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