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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我市城乡低保“分类施保”,民政局发出正式通知

阅读量:3819991 2019-10-26




关于再次调整我市城乡低保“分类施保”标准的文件解读
“分类施保”作为城乡低保制度的配套政策,从实施以来取得了较好的实际效果。为进一步缓解低保对象面临特殊生活困难,本着“重点对象,重点照顾”的原则。按照《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民政局办公会研究,现决调整享受“分类施保”人员类型及标准。具体内容如下:一、“分类施保”的对象(一)患重大疾病的低保对象(具体病种按照我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相关规定执行):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白血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及骨髓增生性疾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原发性骨髓纤维化症);恶性组织细胞病;血友病凝血因子替代治疗;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输血或环孢素治疗;重症精神病(狂躁型);结缔组织病和风湿病:包括系统性红斑狼疮、硬皮病;银屑病;艾滋病。(二)重度残疾人员:残疾人联合会(二代证)认定的:肢体残疾类一、二级;智力残疾类一、二、三级,精神残疾类:一、二、三级,视力残疾类一、二级;民政部门认定的一级六级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三)患慢性病人员(按我市医保部门认定的患慢性病病种):癫痫;克隆病;重症肌无力;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帕金森氏病;阿尔茨海默病(老年痴呆);肾病综合征;心脏病:包括风心病、扩心病、肺心病、冠心病、甲心病(合并心功能不全或心律失常);糖尿病I型;高血压病2级;结核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肝硬化失代偿。(四)低保中的失独家庭:卫健部门认定的独生子女死亡且未生育或收养家庭中的家庭。(五)老年低保对象(60岁以上老人)(六)低保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二、调整标准(一)重特大疾病患重特大疾病的城乡低保对象,每月按照城乡低保标准差额补助,并按照低保标准的40%以内增发“分类施保”救助金。(二)重度残疾人员城乡重度低保对象,每月按照城乡低保标准差额补助,并按照低保标准的40%以内增发“分类施保”救助金。(三)患慢性病人员城乡患慢性病且长年吃药、住院的低保对象,每月按照城乡低保标准差额补助,并按照低保标准的40%以内增发“分类施保”救助金。(四)低保中的失独家庭低保中的失独家庭,每月按照城乡低保标准差额补助,并按照低保标准的30%以内增发“分类施保”救助金。(五)老年低保对象(60岁以上老人)低保中老人,每月按照城乡低保标准差额补助,并按照低保标准的30%以内增发“分类施保”救助金。(六)低保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每月按照城乡低保标准差额补助,并按照低保标准的30%以内增发“分类施保”救助金。三、“分类施保”的资金保障“分类施保”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局在城市低保资金中安排。四、“分类施保”的办理程序(一)个人向所居住的镇(街道)社会事务办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居(村)委会代为提出申请。并根据人员类别不同,分别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检(理)证明、诊断证明书、医疗证明(一个自然年度内的)、残疾证(二代证)复印件、慢性疾病必须提供社保局上年度或本年度门诊特殊慢性疾病补助费申请审批(复印)、出院证等有效证明材料(注癌症的追述期为五年)。    (二)居(村)委会受镇(街道)委托,进行入户调查,并填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复查表》。    (三)镇(街道)审核。镇组织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四)市民政局审批。五、本次“分类施保”政策调整,从2020 年1月1日起执行。“分类施保”实行动态管理,每年随低保复查,上述人员身份类别交叉重叠的,以最高金额享受分类救助,不能叠加享受。
什邡市民政局
关于再次调整我市城乡低保“分类施保”标准的通知
各镇(街道)社会事务办:
“分类施保”作为城乡低保制度的配套政策,从实施以来取得了较好的实际效果。为进一步缓解低保对象面临特殊生活困难,本着“重点对象,重点照顾”的原则。按照《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民政局办公会研究,现决调整享受“分类施保”人员类型及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分类施保”的对象
(一)患重大疾病的低保对象(具体病种按照我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相关规定执行):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白血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及骨髓增生性疾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原发性骨髓纤维化症);恶性组织细胞病;血友病凝血因子替代治疗;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输血或环孢素治疗;重症精神病(狂躁型);结缔组织病和风湿病:包括系统性红斑狼疮、硬皮病;银屑病;艾滋病。
(二)重度残疾人员:残疾人联合会(二代证)认定的:肢体残疾类一、二级;智力残疾类一、二、三级,精神残疾类:一、二、三级,视力残疾类一、二级;民政部门认定的一级六级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
(三)患慢性病人员(按我市医保部门认定的患慢性病病种):癫痫;克隆病;重症肌无力;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帕金森氏病;阿尔茨海默病(老年痴呆);肾病综合征;心脏病:包括风心病、扩心病、肺心病、冠心病、甲心病(合并心功能不全或心律失常);糖尿病I型;高血压病2级;结核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肝硬化失代偿。
(四)低保中的失独家庭:卫健部门认定的独生子女死亡且未生育或收养家庭中的家庭。
(五)老年低保对象(60岁以上老人)
(六)低保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二、调整标准
(一)重特大疾病
患重特大疾病的城乡低保对象,每月按照城乡低保标准差额补助,并按照低保标准的40%以内增发“分类施保”救助金。
(二)重度残疾人员
城乡重度低保对象,每月按照城乡低保标准差额补助,并按照低保标准的40%以内增发“分类施保”救助金。
(三)患慢性病人员
城乡患慢性病且长年吃药、住院的低保对象,每月按照城乡低保标准差额补助,并按照低保标准的40%以内增发“分类施保”救助金。
(四)低保中的失独家庭
低保中的失独家庭,每月按照城乡低保标准差额补助,并按照低保标准的30%以内增发“分类施保”救助金。
(五)老年低保对象(60岁以上老人)
低保中老人,每月按照城乡低保标准差额补助,并按照低保标准的30%以内增发“分类施保”救助金。
(六)低保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低保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每月按照城乡低保标准差额补助,并按照低保标准的30%以内增发“分类施保”救助金。
三、“分类施保”的资金保障
“分类施保”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局在城市低保资金中安排。
四、“分类施保”的办理程序
(一)个人向所居住的镇(街道)社会事务办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居(村)委会代为提出申请。并根据人员类别不同,分别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检(理)证明、诊断证明书、医疗证明(一个自然年度内的)、残疾证(二代证)复印件、慢性疾病必须提供社保局上年度或本年度门诊特殊慢性疾病补助费申请审批(复印)、出院证等有效证明材料(注癌症的追述期为五年)。
       (二)居(村)委会受镇(街道)委托,进行入户调查,并填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复查表》。
       (三)镇(街道)审核。
镇组织民主评议、张榜公示。
(四)市民政局审批。
五、本次“分类施保”政策调整,从2020 年1月1日起执行。“分类施保”实行动态管理,每年随低保复查,上述人员身份类别交叉重叠的,以最高金额享受分类救助,不能叠加享受。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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