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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强迫卖淫、强奸、抢劫无恶不作!海门一恶势力犯罪集团主犯一审获刑15年

阅读量:3826228 2019-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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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5日,海门市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宣判吴某某、孔某某、冯某某、李某某等五名被告人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该案五名被告人分别犯有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制侮辱罪、强迫卖淫罪、强奸罪、抢劫罪七种罪行,其中: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六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至六万五千元不等的罚金;一名被告人因未成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身纹“恶”字
2018年4至5月,被告人孔某某、冯某某结识了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和秦某。此后,5人经常纠集在被告人吴某某的纹身店,建立了“怀孕俱乐部”微信群,统一在身上纹“恶”字。为非法获利,逐步形成以被告人吴某某、孔某某、冯某某为核心,李某某、秦某为固定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组织在2018年5月至10月间,对坐台小姐汪某某、钱某某、杨某某等人实施了诱骗、殴打、恐吓至KTV从事营利性陪侍、强拿硬要、剥夺人身自由、强制侮辱等行为。另,被告人冯某某在犯罪集团之外对杨某某实施了强奸行为,对杨某某、周某某实施了抢劫行为;被告人吴某某在犯罪集团之外对钱某某实施了强迫卖淫行为;被告人李某某在犯罪集团之外对石某某实施了寻衅滋事行为。

盯住少女
2018年5月底至6月初,被告人吴某某、孔某某到广东省东莞市某镇,通过利诱与威胁相结合的手段先后带回汪某某(未成年)、石某某、钱某某(未成年)、冉某某 、“小琴”至海门市某KTV上班从事陪酒陪聊工作。被告人冯某某也从邳州市带回杨某某(未成年)至某KTV从事陪酒陪聊。2018年7月又让杨某某诱骗顾某(未成年)至某KTV从事陪酒陪聊工作。被告人吴某某、孔某某和被告人冯某某分别对各自带来的小姐统一安排食宿、规定不允许谈恋爱、对上下班进行严格检查和抽查、每天只发给人民币30至50元的伙食费、化妆费,如有不服从、不听话者,共同进行殴打、恐吓。被告人李某某参与实施殴打。

东窗事发
2018年6月至10月间,被告人吴某某、孔某某、冯某某多次强拿硬要坐台小姐的台费。被告人李某某多次无故殴打坐台小姐石某某。2018年6月某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威胁、恐吓钱某某,钱某某被迫向洪某卖淫。2018年10月14日晚,被告人冯某某、吴某某、孔某某、李某某将杨某某、周某某强行带至被告人吴某某的纹身店内。被告人冯某某拿出砍刀对杨某某进行辱骂、恐吓,被告人孔某某抽打杨某某后脑勺。后被告人冯某某、吴某某、孔某某、李某某将杨某某、周某某带至某宾馆房间、某饭馆,期间言语调戏、威胁,不准二人离开。被告人冯某某强行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后被告人冯某某、李某某强制将杨某某、周某某手机内的钱款转至自己的手机。
2018年10月15日下午,被告人冯某某将杨某某、周某某带至纹身店内,在被告人吴某某指导下强行给杨某某、周某某胳膊纹身,被告人李某某在一旁拍视频。后因东窗事发,被告人陆续归案。

海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孔某某、冯某某、李某某、秦某分别犯有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制侮辱罪、强迫卖淫罪、强奸罪、抢劫罪七种罪行。该院根据五被告人在犯罪集团中的地位、作用、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分别作出了上述判决。
教训深刻
该案被告人和被害人有三个特点:一是均为20岁以下的青少年;二是均为远离父母的孩子;三是均为外地到海门本地的青少年。可见,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必须加强,对外地来本地的青少年要加强管理和教育。作为青少年本人,要自强、自立、自爱,加强世界观的改造,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作为家长,要跟踪孩子的成长,一刻也不能放松对孩子的教育,特别是对未成年人,孩子到哪里家长就要跟踪到哪里,尽到监护的职责。作为学校,在课程设置、课程安排上要重视法制教育,避免出现学校、家长、社会“三不管”学生的状况。作为社会,要把握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加强对网吧、酒店、洗浴房、按摩店、KTV等场所的管理,精准预防,斩断伸向青少年的“黑手”,保护和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来源:海门法苑等
采编: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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