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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城市关于对机动车驾驶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阅读量:3828443 2019-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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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应当依法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或处2500元罚款等处罚决定,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将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公告告知如下:1
驾驶人姓名:薛创驾驶证编号:610500726056违法行为: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并构成犯罪拟作出处罚决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办案部门:韩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拟作出处罚决定机关:渭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
驾驶人姓名:冯贵岐驾驶证编号:511711229429违法行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拟作出处罚决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办案部门:韩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拟作出处罚决定机关:渭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3
驾驶人姓名:闫红勤驾驶证编号:142700089766违法行为: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构成犯罪的拟作出处罚决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二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办案部门:韩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拟作出处罚决定机关:渭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4
驾驶人姓名:薛晨驾驶证编号:无证违法行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拟作出处罚决定:处25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办案部门:韩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拟作出处罚决定机关:韩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5驾驶人姓名:张鹏辉
驾驶证编号:610500839557
违法行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拟作出处罚决定:处10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办案部门:韩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拟作出处罚决定机关:韩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机动车驾驶人有权向办案部门提出陈述和申辩。公告之日起10日内,对拟处2000元以上(含)罚款及吊销驾驶证处罚的,可依法向拟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制部门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韩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9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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