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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讲堂】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罪加一等

阅读量:3832465 2019-10-27


案例
李某欲入张某家中行窃,遂于当晚悄悄潜入张某家中,欲盗取张某手机及现金。就在李某偷盗得逞之机,张某回家正好撞上李某。李某遂欲逃走,但张某强行拦截并与李某发生搏斗。李某为逃离现场,遂拿出水果刀对张某说,“你再拦我,我就杀了你”。张某于是不敢再有反抗。后经张某报案后,李某被抓获。
焦点:李某触犯了法律,应该定性为什么罪:盗窃罪、盗窃罪与抢劫罪的数罪并罚,还是抢劫罪?

让我们一起看看:抢劫与盗窃罪的区别

1、是否知情
偷窃罪是秘密地拿走别人的东西,而抢劫则是光明正大地,在好些情况下还带有人身攻击性。
2、侵犯对象不同
偷窃罪侵犯的是受害者的财物,抢劫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包括人身安全和财务,所以在刑罚上要比偷窃重。
3、手段不同
抢劫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和他人人身权利,抢劫是以暴力等方法手段,而盗窃是以秘密窃取为手段,盗窃罪仅仅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
4、目的相同,但手段和方式不同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盗窃罪与抢夺罪的最本质区别就在于客观方面行为的隐蔽性和公然性。盗窃是行为人在他人不知情或是自以为他人没发觉的情况下进行的,抢劫是行为人在他人知情并威胁他人夺取财物。
盗窃罪的隐蔽性是指行为人自以为行为时其行为不被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发觉,抢夺罪的公然性是指行为人不计较行为时其行为是否会被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发觉。

大家请看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九条 【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结语
对这个案件,可能很多人会认为李某是盗窃罪。但是综合这个案例,并不能将李某定性为盗窃罪或盗窃罪与抢劫罪的数罪并罚,而应该定性为抢劫罪。李某于张某家中行盗窃应该定性为盗窃罪,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但关键是李某后来被张某撞见而发生搏斗,并拿出水果刀加以威胁。这就产生了盗窃罪与抢劫罪的转化,也就是说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因为犯罪人李某在被张某发现其盗窃行为后已经实施了危害受害人安全的威胁行为,并有与受害人搏斗的行为,而受害人是受其威胁而未能制止其对自己财产全的侵害行为。在量刑上抢劫罪要重于盗窃罪。由盗窃案转化为抢劫案,罪加一等。
最终,法院依照《刑法》抢劫罪,将李某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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