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初三男生,用砖头对准其老师头部狠狠地连砸九次,至直该老师昏迷倒地,最后被送进医院ICU(即重症加强护理病房),到现在还没苏醒。
到现在还不知道事情的前因,但无论什么原因,用砖头砸老师的行为是令人发指的。而行凶者竟然是这个老师的学生,更加让人震惊!
其他的我不想多说了,我只是想说,作为15岁的行凶者,无论最后这位受伤老师如何,这个凶手都不可能承担成人犯罪所应该有的惩罚;那么,他的家长呢?应不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前段时间我写了一篇文章《学校教育非常重要,但无论多么重要,也只是家庭教育的重要补充》,还有认为我是在“推卸”学校教育的责任。我在那篇文章中指出,孩子无论如何首先是家庭教育的产物,是其父母的作品。一个对社会有杰出贡献的成功者,我们首先会想到其家庭教育,比如于漪老师,我曾经专门撰文谈她的家庭教育,她谈到自己的成长也首先提到自己的母亲。同样,一个给社会带来危害给他人带来伤害的的罪犯,我们也首先会想到其父母的教育。比如这个用砖头砸老师的学生,我们首先想到的就是他的家庭教育,难道这个孩子的行为我们能够归咎到他老师的教育吗?
既然“子不教,父之过”,那么儿子犯法,难道家长一点都不承担责任吗?
其实这个问题,我在两年前就提出过——当时是针对湖南沅江三中鲍老师被自己学生杀死的恶性事件有感而发提出的。
当时我写了一篇短文,我说:“作为死者的同行,我的悲愤难以尽诉。我向被自己学生刺死的鲍老师表达真诚的哀思,向他的亲属表达同样真诚的慰问,虽然这都是苍白的,无力的。”
现在被砸老师还在医院昏迷不醒,我真诚祈祷他能够醒来,并恢复健康!虽然我的祈祷同样苍白无力,甚至无济于事。
在两年前的文章中,有这样一段话引起了激烈的争论——
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杀死鲍老师的学生只有16岁,这意味着他将被从轻或减轻处罚。法律是这样规定当然是有其道理的,但我想,其监护人——也就是其父母该不该承担连带的刑事责任?好像现在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子女犯法,父母同罚,只是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但我认为未成年人犯法其监护人被追究相应的连带刑事责任,并接受法律惩罚,也是有道理的。这道理就在“子不教,父之过”,难道还需要我旁征博引地论证吗?孩子首先是家庭教育的产物,是父母“养”和“育”的成果。如果说孩子有出息了,父母自然感到无比荣耀,脸上也会有无限的光彩;那么孩子犯了罪,父母却不承受耻辱和惩罚,这说得过去吗?无论光荣还是耻辱,都让父母受孩子“株连”——和孩子一起领奖,或者一起坐牢,这将有助于千千万万个家长的自我学习与成长,有助于千千万万个家庭教育的提升。
当时,我这个观点不但引起了激烈的争论,甚至遭到了一些朋友严厉的批评,认为我是在搞封建株连,与现代法治精神相去甚远。
后来我意识到,我的说法的确不妥,我在激愤之中失去了理性,我真诚接受批评,并收回这个的观点。
但我现在依然在想,家长不能替犯罪孩子承担刑事责任,那能不能受到应有的处罚呢?当然这个“处罚”不能人为地随心所欲,而应该通过程序修改相应的法规然后依法实施。
我又想到了几天前的大连,一位10岁女孩被残忍杀死,因为凶手未满14岁被释放。这个问题再次浮现脑海,挥之不去。
和两年前不同,我今天重新提出“未成年人犯罪,其父母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这个问题,不是想重申两年前的糊涂建议,而是想提出一个开放性的思考题,大家都来思考一下,以健全我们的法制和法治。
我估计,这次老师被砸,所谓“老师普遍失去安全感了”“教师是高危职业”“现在没有老师敢管学生了,因为不知什么时候这个砖头就会砸在自己头上”之类的说法又会多起来。
我充分理解这些言论,因为我理解一线老师的感受。但我愿意重申两年文章中的这段话——
鲍老师被自己爱的学生杀死了,这悲剧的讽刺意味无以复加。但我不主张将这一极端的恶性事件扩大为一种“上纲上线”的担忧,认为当老师已经普遍失去安全感了。正如我们不能因为个别老师恶性体罚学生,就断言中国的所有孩子失去了安全的学习环境一样;我们同样不能因个别学生杀死了老师,便断言“现在教师生存环境普遍日益恶化,以后的教师没法当了”。当然需要反思,需要总结,但具体到这个案子,还是就事论事的好。
其实,通过这次学生砸老师的暴行,我更愿意强调的还是家庭教育的极端重要性。
文章写到结尾,又看到媒体引用知情者的话说,这个用砖头砸昏老师的学生,其父母忙于经商,“平时他在屋头妈老汉都不管,也管不到。”(方言,意思是平时在家里父母都不管,也管不了。)
面对血淋淋的事实,关于家庭教育远胜于学校教育的极端重要性,还需要强调吗?
2019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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