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汝州清风、澎湃新闻;作者:蒋子文。转载用作学习,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
近日,一河南农民因涉嫌行贿,被当地监委公开通报调查。
前不久,河南省汝州市纪委微信公众号“清风汝州”通报称,汝州市纸坊镇韩楼村村民刘国太涉嫌行贿犯罪,目前正接受汝州市监委监察调查。汝州官方发布的简历显示,刘国太,男,1971年1月出生,汉族,住汝州市纸坊镇韩楼村郑屯自然村7组,初中文化,农民。汝州市是由河南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省直管试点县(市)。
除六大类被监察对象外,《监察法》还明确提出了监察机关可对涉嫌行贿犯罪的涉案人员采取留置措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二)可能逃跑、自杀的;(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随着国家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中各地监察机关的成立,已有多名非公职人员通报被查。譬如,陕西镇安纪检监察网2018年6月6日发布消息称,近日,镇安县监察委完成首例留置案监察调查,并顺利移送检察机关。该县纪委监察委人员介绍道,“这是我县首例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且调查对象是涉嫌行贿犯罪的非公职人员,我们根据市监察委的指定管辖,初核后并报经市监察委批准采取留置措施,这是新《监察法》颁布实施和监察体制改革的一次生动实践。”
此外,2018年7月,贵州省首例非国家工作人员留置案件在贞丰县法院开庭。日前,贞丰县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米某某涉嫌行贿罪、被告单位贵州开诚投资有限公司涉嫌单位行贿罪一案。该案是监察体制改革后,贞丰法院受理的全省“首例”非国家工作人员留置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