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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红十字会关于开展2019年“10·17” 全国扶贫日慈善募捐活动的公告

阅读量:3839772 2019-10-27


为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乐善好施、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汇聚人民互助互爱、企业反哺社会的强大正能量,规范全县慈善募捐行为,增强社会博爱救助能力,助力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由县红十字会开展2019年“10·17”全国扶贫日慈善募捐活动。为确保本次募捐活动依法规范有序开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活动目标
通过开展广泛深入的“10·17”全国扶贫日慈善募捐活动,大力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充分发挥红十字会作为党委、政府在人道救助领域的重要助手作用,为政府政策性救济后仍然存在困难的弱势人群提供社会救助和爱心帮扶,为巩固脱贫成果、实现全面小康,促进昌宁跨越发展、社会和谐稳定贡献力量。 
二、活动安排
(一)募捐时间:即日起至10月30日。
(二)募捐对象:全县各乡镇,县直各部委办局、企事业单位,省市驻昌单位及其干部职工,县内外爱心企业、社会各界爱心人士。
(三)募捐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平等、自愿、量力而行。
(四)募捐方式:诚请各乡镇、各部门自行组织募捐,汇总后按时将捐款转捐至县红十字会募捐专用账户;广大爱心人士、爱心企业可到县红十字会办公室现场捐赠或通过转账的形式进行捐款。如有需要,县红十字会可提供捐赠发票和证书。
户    名:昌宁县红十字会;
募捐账户:53001727336051003290;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昌宁支行。
募捐地址:昌宁县田园镇龙井社区牛角巷1号(县红十字会二楼)。
 联系人:于海婷;联系电话:0875—7134499、15025092565。
     湾甸乡联系人:毕建伟;联系电话:15126045918
(五)资金管理:募捐资金专户储存、专帐管理。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昌宁县红十字会博爱募捐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主动申请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六)救助条件
1.持有本县常住户口或工作单位在本县辖区的重病、重学、重灾家庭。
2.患有大病救助规定的病种,即患有恶性肿瘤晚期、先天性心脏病、尿毒症、血液病等。
3.因自然灾害或突发意外伤害,生存与生命受到严重影响,或患疾病而无力支付医疗费等特殊困难弱势群体。
4.因家庭中有1人及以上高中、大学等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享受政府各类政策性补助后,扣除教育刚性支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仍低于国家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5.因患重大疾病,当年度住院治疗费用自付部分超过一定金额,已造成家庭因病致贫而且仍需继续治疗,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存、生活的。
6.救助重点对象为符合上述条件没有接受过救助或已享受救助但仍无法满足该户“三保障”要求的特殊家庭。对于定向捐赠,在处置捐赠款物时,应当尊重捐赠者的意愿。
(七)救助原则:坚持家庭责任为主、政府救助为辅、博爱救助为补充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特困优先原则。 
(八)救助标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中国红十字会灾害救助规则》《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困难、残疾、疾病的程度,救助金额从1000元起最高不超过3000元。确因重大自然灾害及其他特殊情况的,视具体情况专题讨论研究后实施救助。一年内,原则上完成所募捐资金70%的救助,用完即止。
(九)审批方式:由救助对象向县红十字会提出救助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村(社区)、乡镇逐级审核后提交县红十字会。县红十字会严格按《昌宁县红十字会博爱募捐资金管理使用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逐一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提交执委会和班子会讨论通过后实施救助,并由财务人员按规定拨付救助资金。县红十字会将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对救助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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