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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杀人案”主角赴台自首,会被判死刑吗?

阅读量:3841022 2019-10-27


香港今日之乱,始于修订《逃犯条例》。至于《逃犯条例》是怎么回事,那就要从”说起了。
去年2月,同为香港人的陈同佳及其女友潘晓颖去台湾旅游,双方发生吵架,陈将潘女杀害后抛尸。台湾警方很快将目标锁定陈犯,并发布通缉令。但因陈同佳已潜逃回香港,这就是“逃犯”的由来。 

事实上,“逃犯”陈同佳在香港并没有“逍遥法外”,他返港后不久即被香港警方拘捕,只不过,香港法院判他的罪名是“处理犯罪得益罪” (俗称“洗黑钱”),因为其盗刷潘晓颖信用卡等行为后果发生在香港。陈同佳被判监禁29个月,经扣减刑期,将于2019年10月23日在香港刑满出狱。由于港台之间没有“引渡”条例,因此,港府原计划加快修订《逃犯条例》,在陈犯出狱后将其移送台湾审理,未料由此引发“港乱”的轩然大波。
 
如今,陈同佳主动表示要赴台自首,很多人很好奇,陈同佳如果到台湾接受审批,会被判死刑吗?
 
不过,陈同佳被判处死刑的可能性很小,因为台湾虽然没有废除“死刑”,但也基本上是“名存实亡”。蔡当局上台3年多,迄今一共只执行了一例死刑案。很多罪行比陈同佳更恶劣、凶残的杀人凶犯,最后也多以“可教化”之名判处终身监禁,甚至有其徒刑。
 
此外,因为陈同佳是香港籍人,而香港已废除死刑,所以,法官在裁判时,虽然依照的是台湾法,但也必须考虑到台港两地在此案最高刑期方面的差别,因为这毕竟会影响到嫌犯对犯罪后果的一个“预期判断”。 

有人对此感到不解,认为既然陈犯和潘女均为香港籍人士,且陈犯目前身居香港,直接在香港审理省时省力,为何非要劳神费力将其移送至台湾呢?对此,比较通行的说法是因为凶杀现场及证人、证物均在台湾,在台湾审理更为适合。
 
如果仅仅是因为证据方面的原因,那么,在香港司法机关已经对陈同佳采取强制措施,陈同佳本人对相关罪行也供应不讳的情况下,台当局如果表示在证据收集方面提供一定支持的话,似乎也确实没有必要非将陈犯送台审理之必要。
 

为什么刑事案件要强调“属地化管辖”原则呢?除了前面说的调查取证因素之外,更为重要的是,刑事犯罪除了直接侵害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之外,还侵害了当地的管理秩序(如经济秩序、社会秩序、政治秩序)等,所以,由当地司法机关对相关罪行进行打击,不仅是为了帮助受害者讨还公道,更是要通过彰显其司法权威来昭示维护秩序的决心。
 
看来,在维护自己地盘“秩序”的意识方面,,所谓台大法律系的“高材生”蔡英文,还远远不如文化程度不高的小饭店老板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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