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进行清算的过程中,主要依据公司的相关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资料梳理公司债权债务,在相关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资料缺漏、遗失的情形下,将会导致公司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其他股东是否可以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张相关权利?又该如何主张?主张何种权利?本文试就上述问题展开论述。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赔偿责任
一
公司其他股东有权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张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二款规定了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也明确股权属于被保护的民事权益。且在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十四条第29款也规定了:“股东申请强制清算,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应当在终结裁定中载明,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公司享有控制权,实际掌握着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因其原因导致公司的相关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资料缺漏、遗失,进而导致公司清算无法完成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此负有过错责任,应当对其他股东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处于被侵权方地位的其他股东也有权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张损害赔偿。
二
举证责任
1、其他股东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存在过错负有初步举证责任
其他股东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张的实际是一种侵权责任。按照《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其他股东应当负有初步的举证义务,即证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清算无法进行或无法全面进行存在过错。
其他股东需要证明的主要内容是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控股或实际控制公司的事实、因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因导致相关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资料缺漏、遗失的事实、清算无法进行或无法全面进行的事实等。
2、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要对公司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的情形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是否存在过错,需要结合其在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过程中的角色和作用来判断。
司法实务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一般都会担任公司董事、或虽不担任董事但担任实际控制管理公司的总经理职务,则其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将了解的更加全面、细致,也是公司解散、清算的第一知情人、义务人。其理应对其控制下的公司相关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资料了解的更加清楚,同时也负有相关制作、保管的义务。在上述文件缺漏、遗失的情形下所导致的清算障碍,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更容易出现过错,其应当对其不存在过错负有更多的举证义务。
赔偿责任的承担比例
一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赔偿责任比例应当结合其他股东的责任确定
公司的相关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资料缺漏、遗失的情况下,其他股东诚然是受害者的角色,但如果其他股东对上述情形的出现也存在过错,其本身也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而不能一概地将赔偿责任归责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双方应当按照过错相抵的原则确认最终的责任比例,适当减轻甚至免除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赔偿责任。
二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可以尝试通过举证证明公司资不抵债的方式免除赔偿责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答记者问过程中所明确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保持的观点是:“……在控股股东控制公司的前提下该清算不清算,或者不依法提交有关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保费用的缴纳情况,导致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其他股东起诉请求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能够充分证明公司已经资不抵债没有剩余财产进行分配或不能返还出资,或者虽然公司有剩余财产可供分配但数额低于权利人主张的数额,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其诉请。”
如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可以证明公司的现状已经处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其他股东请求赔偿分割的基础也就不复存在,自然可以免除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赔偿责任。但是上述方式如果缺乏相关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资料的佐证,会存在一定的举证难度,需要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从公司债务情况、日常形成的股东会决议等资料中寻求突破。
赔偿责任的具体范围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赔偿责任范围应当以填补损害为原则。在公司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的情形下,其他股东的损失至少应当包括其出资本金。
当公司出现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的情形时,公司的剩余财产究竟处于何种状态已经很难认定也无法评估。对于其他股东而言,是很难证明其可以分配的财产究竟是多少。因此,在这种情形下损害赔偿多数只能通过推定的方式进行。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保持资本恒定,那么其他股东的出资本金至少应当囊括在诉请赔偿的范围之内。
当然,司法实务中有些法院在公司存在部分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资料的情形下,以该部分资料推定公司的剩余财产,当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无法举证公司实际剩余财产的情形下,以之作为可分配财产的认定,这也可以作为其他股东提起赔偿的一种思路。
综上而论,当公司出现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的情形下,其他股东固然还有司法救济的途径,但是在诉请赔偿损失的金额上,始终存在证明的难度。这也提醒公司的其他股东,需要在日常经营管理中,注重提示公司建立完善的财产、账册、文件资料的制作和保管制度,行使自身的知情权了解公司的基本情况,保留相关记录,以避免在争议发生时所引发的赔偿金额难题。
冀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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