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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随意停放被罚了!瑞安开出共享单车行政处罚“第一单”!

阅读量:3846297 2019-10-27




  近日,某共享单车企业负责人因未及时整理随意停放的车辆的行为,收到一份9200元的罚单。这是瑞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作出的首宗行政处罚。

  2019年7月份以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执法人员在巡查管理中多次发现,某互联网单车运营公司在莘阳大道和瑞祥客运中心的人行道上未及时整理随意停放的单车。
  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车公司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据《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共享单车进入瑞安已经有两个年头了,它为市民出行提供了极大便利。然而,随意停放、挤占盲道、毁坏绿地等不文明行为,以及互联网租赁单车企业无序管理,导致共享单车渐渐成为影响市容市貌的新型城市“垃圾”。
  小编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们:请文明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不要故意损坏车辆;规范停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不要影响通行或者市容市貌。
法律小贴士
1.在人行道停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影响通行或者市容市貌
《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公民应当文明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不得故意损坏车辆;规范停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不得影响通行或者市容市貌。
《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项:下列行政处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人行道停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影响通行或者市容市貌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2.未及时整理随意停放的车辆 
《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应当科学、有序投放车辆,采用设置电子停车围栏等先进技术规范停放秩序,加强车辆的停放管理,及时整理随意停放影响通行或者市容市貌的车辆。
《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项:下列行政处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未及时整理随意停放的车辆,影响通行或者市容市貌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瑞安综合行政执法局
编辑|季瑞芳    责编 | 唐亦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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