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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检察官告诉您:什么是“村霸”?

阅读量:3846364 2019-10-27


文章来源 | 门头沟检察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期间,各地“村霸”纷纷落网,他们有的排斥异己、操纵选举,在村里一手遮天;有的占用农田,利用职权大肆敛财,建设豪华宅院;有的骗取、截留耕地种粮补贴,虚报材料骗取低保补贴和干部工资……今天门检小编就带您认识一下,什么是“村霸”?

一、“村霸”的定义及表现形式?
       “村霸”是指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或暴力手段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黑恶势力分子,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点打击对象。“村霸”的表现形式有以下五种:
       1.干扰基层政权,通过“拳头”、欺骗、贿选等手段插手基层选举,争当村干部或扶植代理人,插手基层公共事务。
        2.欺压村民百姓,强拿硬要、随意殴打、寻衅滋事,甚至雇黑佣黑形成帮派势力;
        3.破坏经营秩序,在土地流转、矿产开采、工程建设、客货运营等过程中暴力打压竞争对手;
        4.侵占集体资产,非法侵占、骗取国家项目资金,非法占有集体土地、矿产资源;
        5.农村宗族势力依仗人多势众,恃强凌弱、横行霸道、危害一方。

二、典型案例
      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前系北京市某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其于2004年至2017年间,先后纠集无业人员崔某某、曲某某等10多人,多次实施聚众赌博、组织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串通投标、虚开发票、非法占用农用地、强迫交易等20多起违法犯罪活动,违规承揽农村惠民工程,占地违章建筑出租牟利,聚敛巨额财富,逐渐形成以陈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崔某某、曲某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并收买国家工作人员,为组织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2019年5月,法院对陈某某等14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作出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14项罪名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判处崔某某、曲某某等13人有期徒刑10年到1年4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
三、以案说法
      1.陈某某在有多次违法犯罪前科劣迹的情况下,把持该村控制权,并逐步形成以其为组织、领导者的参与人员较多的犯罪组织,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陈某某随意实施以暴力、威胁为主要手段的持枪、持械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构成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
      3.陈某某多次实施赌博、串通投标、虚开发票等违法犯罪行为,攫取非法利益,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构成赌博罪、串通投标罪、虚开发票罪。
      4.陈某某通过非法占用大量农村土地修建违章建筑,侵占集体资产,构成挪用资金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5.陈某某依仗宗族势力,恃强凌弱,构成强迫交易罪。
     综上所述,陈某某的行为严重危害农民群众利益,破坏了农村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扰乱和危害农村社会治安,属于典型的“村霸”,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广大群众如遇到或发现上述“村霸”情形,不能忍气吞声,以沉默来助长“村霸”的嚣张气焰,应在保护好自己的前提下及时报警,向司法机关寻求保护,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打击黑恶犯罪,营造区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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