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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暨文彪出庭公诉一起涉恶势力犯罪案件

阅读量:3846375 2019-10-27



近日,由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以周某某为首等9名被告人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在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暨文彪、检察员王青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这起涉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
庭审现场
案情回顾
2018年3月以来,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等9人成天游手好闲、无所事事,时常纠集在一起,两年内以暴力手段在武夷山市城区一带多次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社会影响恶劣,逐步形成了以周某某为纠集者,张某某、余某、周某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团伙。
Direct trial
直击庭审

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以被告人周某某为首,被告人张某某、余某、周某为较为固定的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实施聚众斗殴两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等5人为团伙外人员,实施聚众斗殴一次,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综上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暨文彪副检察长作为公诉人,庄严宣读了起诉书,结合起诉书中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依法对9名被告人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讯问,并出示了全案证据、进行答辩,当庭发表了公诉意见,有力地指控了犯罪。

法条速递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的9名被告人年龄平均在18、19岁,其中一名被告犯案时还系未成年人,由于没有继续学业,成天游手好闲,惹是生非成了他们日常生活中的“家常便饭”,法律意识淡薄。
检察官提醒:若你的身边发现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黑恶势力,要及时报警;同时希望广大青少年朋友能引以为戒,防止过激言论和行为的发生,不要图一时之快,一旦触及法律底线,终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来源: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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