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10月15日
全国依法打掉涉黑组织2421个
涉恶犯罪集团8365个
涉恶犯罪团伙29773个
破获刑事案件298237件
10月21日,全国扫黑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4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法律政策文件:
● 国家监委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高两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严惩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的通知》;
● 两高两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坦白检举构成自首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
重点查办公职人员涉黑涉恶7类案件
《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严惩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的通知》强调,各级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聚焦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案件及坐大成势的过程,重点查办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的7类案件:
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的7类案件
1、公职人员直接组织、领导、参与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案件;
2、公职人员包庇、纵容、支持黑恶势力犯罪及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的案件;
3、公职人员收受贿赂、滥用职权,帮助黑恶势力人员获取公职或政治荣誉,侵占国家和集体资金、资源、资产,破坏公平竞争秩序,或为黑恶势力提供政策、项目、资金、金融信贷等支持帮助的案件;
4、负有查禁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案件;
5、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民事枉法裁判、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或滥用职权、私放在押人员以及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
6、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发生的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包庇、阻碍查处黑恶势力犯罪的案件,以及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案件;
7、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打击报复办案人员的案件。
根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的司法实践和调研中总结的重点司法适用问题,《通知》对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可能触犯的法律问题作出规定。
其中,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一特殊主体,规定了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对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勾结的情形如何处理进行了规范。
对黑恶势力从事非法放贷活动从严惩处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共8条,明确规定了对黑恶势力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应当从严惩处。
《意见》中明确在定罪量刑时以单次实际年利率超过36%的非法放贷为基准,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据以认定“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均低于一般非法放贷的入罪标准和加重处罚标准。
结合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综合判断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共18条,由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黑恶势力犯罪涉及的地域和行业一般较为广泛,与传统黑恶势力犯罪存在区别。
所以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非法控制和影响的“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应当结合危害行为发生地或者危害行业的相对集中程度,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中的控制和影响程度综合判断。
虽然危害行为发生地、危害的行业比较分散,但涉案犯罪组织利用信息网络多次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在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应当认定为“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
罪犯检举他人构成立功的,监狱依法提请减刑
《关于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坦白检举构成自首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在办理涉黑涉恶罪犯检举案件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罪犯及其近亲属人身和财产安全。
《意见》规定,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构成立功或者重大立功的,监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请减刑。
来源:苏州普法
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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