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政策解读
一、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新材料已经成为电子信息、高端装备等下游领域高端产品质量的“卡脖子”环节。长期以来,由于新材料生产与应用相互脱节,新材料初期市场培育政策较少,导致新材料产品推广应用困难,“有材不好用,好材不敢用”现象普遍存在,严重影响了新材料成果转化应用和新材料产业发展整体水平提升。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新材料进入市场初期需要经过长期的应用考核,产品应用、测试、评价等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资金、时间成本较高,用户使用新材料也存在较大风险。建立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简称首批次机制),旨在充分利用市场化手段,对新材料应用示范的风险控制和分担做出制度性安排,突破材料应用的初期市场瓶颈,激活和释放下游行业对新材料产品的有效需求。首批次机制的实施,是落实供给侧改革的重要途径,有助于与“首台套”政策相互衔接,促进新材料产用结合。
二、首批次机制有哪些主要内容?
首批次机制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原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围绕中国制造 2025 和军民共用新材料制订发布《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明确试点范围。保监会及保险业行业协会指导监督保险公司为《目录》内产品定制新材料保险,明确保险险种及保障范围。新材料生产企业自主投保,中央财政适当补贴投保企业保费。其核心是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利用保险手段降低用户风险,加快重点新材料首批次推广应用,推动新材料产业发展。
三、保险补偿政策有哪些主要特点?
保险补偿政策最大特点是坚持市场化原则,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外,一是保险补偿对象不设行政门槛,只要符合相关要求均可申请保费补贴。二是新材料保险由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示范条款,保险公司参照执行。三是责任限额可根据采购合同金额以及产品可能造成的责任损失额来确定,最高可达合同金额的 5倍(最高不超过 5亿元)。
四、保险补偿政策的试点范围包括哪些领域?
试点期间,保险补偿政策重点支持列入《目录》的新材料产品的保险工作。《目录》围绕“中国制造 2025”和军民两用的新材料发展方向,主要从以下几方面选择重点品种:一是在品种、规格、性能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知识产权。二是已完成产业化开发建设,尚处于市场验证或初期应用阶段。三是技术含量及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广阔,应用风险较高,示范意义较大。《目录》将根据新材料产业发展和试点工作情况作动态调整。2017年版《目录》包括 10个领域 129 项新材料产品。10 个领域分别是先进钢铁材料、先进有色金属材料、先进化工材料、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稀有金属和溅射靶材、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稀土功能材料、先进半导体材料和新型显示材料、新型能源材料、前沿新材料。
五、什么是首批次新材料?
首批次新材料是用户在首年度内购买使用《目录》内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的新材料产品。通俗的讲,就是要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属于《目录》内,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的新材料产品。二是用户在首年度内购买使用的新材料产品。
六、如何理解“首年度”?为什么要用“首年度”作为首批次新材料的关键定义?
《目录》有效期内,用户首次购买新材料产品开始的一年内,即为该用户购买此产品的“首年度”。例如,在 2017 年版的《目录》有效期内,某用户单位(简称企业 A)于 2017年 10 月 25日首次购买某碳纤维生产企业(简称企业 B)的碳纤维产品,则 2017年 10月 25日到 2018 年 10 月 24 日为“首年度”定义,企业 A 在这个时间段内购买的全部企业 B 的碳纤维产品都可以享受保险补贴。新材料的技术定型周期长,在导入阶段多采用“小批量、多批次”方式供货,用数量上的“批次”难以概括不同材料的特点。一般来说,新材料的市场导入期往往在 2-3年左右,新材料生产企业会根据材料应用情况,逐步调整后续产品的质量性能,最终达到用户要求。采用“首年度”来定义,符合新材料推广应用特点,有助于简化政策操作流程,鼓励新材料用户单位在新材料初期市场培育阶段大胆使用新材料,缩短应用示范周期,真正达到新材料首批次机制的政策目的。
七、用户单位首次购买新材料的时间如何界定?
为简化操作,用户单位首次购买新材料的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或最早交货日为准。
八、用于享受过保险补偿政策的首台套装备的材料能否投保?
不能。用于首台套装备制造的新材料且已经在首台套保险补偿政策中享受过保费补贴的,该新材料产品不能再在新材料保险补偿政策中再次享受补贴,但用于制造前三台(套)装备以外的新材料产品,只要未享受过首台套保险保费补偿政策的,仍然可以申请新材料首批次保险补贴。
九、新材料保险主要承担的责任有哪些?
首批次机制重点针对新材料推广应用中存在的特殊风险,由保监会指导保险公司提供定制化的新材料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产品(简称新材料保险),承保新材料质量风险、责任风险。质量风险,主要保障因新材料质量缺陷造成的合同用户单位更换或退货风险。责任风险,主要保障因新材料质量缺陷造成合同用户单位财产损失或发生人身伤亡风险。
十、保额和费率水平是多少?
新材料的自身价值相对较低,但对下游应用产品影响巨大,用户单位在选用新材料时,除了考虑新材料的成本因素,更多的是考虑新材料对自身产品可能带来的损失,该损失往往高于新材料自身的价值。因此,首批次机制的责任限额将根据采购合同金额以及产品可能造成的责任损失额来综合确定。原则上,保险金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 5 倍,且最高不超过 5 亿元人民币,投保费率最高不超过 3%。
十一、保险补贴的比例和年限是多少?
符合条件的投保企业,可申请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资金,补贴额度为投保年度保费的 80%。保险期限为 1 年,企业可根据需要进行续保。补贴时间按照投保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 3年。
十二、企业申请保费补贴的条件有哪些?
申请保费补贴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从事《目录》所列新材料产品生产。
(3)具备申请保费补贴资金的产品的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
(4)具备较强的开发和产业化能力以及技术团队。
十三、保费补贴的组织实施方式是什么?
保费补贴资金申请工作自 2017 年起,按年度组织。符合条件的投保企业可按要求提交申请文件。地方企业通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申请,中央企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保监会委托国家新材料产业发展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评定,审核专家建议名单,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安排并下达保费补贴资金。
十四、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如何发挥作用?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和宣传解读工作,鼓励支持企业积极投保,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作好相关工作。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避免重复补贴。各地保险监管部门要强化监管,确保保险合规,杜绝骗保骗补现象。
十五、哪些行为属于骗保、骗补行为?如何处理骗保骗补行为?
骗保骗补行为是指违反新材料保险补偿机制的初衷,以骗取、套取财政补贴为目的的弄虚作假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与保险公司互相串通,提供虚假信息出具保单并申请财政补贴;
(2)通过采取批改保单虚增新材料投保数量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证明新材料使用数量等手段达到多套取财政补贴的行为;
(3)虽投保信息及申请补贴信息准确,但企业不履行保险缴费义务,待补贴批下来以后,与保险公司瓜分保费补贴;
(4)投保信息及申请补贴信息准确,企业也及时足额缴纳了保费,但又与保险公司串通,通过伪造赔案套取保险资金;
(5)其他违反保险行业监管要求和财政资金使用要求的行为。对出现骗保骗补等行为的企业和保险公司,除追回财政补贴资金和在三部门网站上曝光以外,三部门还将对违法违规的新材料企业和保险公司违规单位进行严肃处理,比如取消该新材料企业享受保费补贴的资格,取消该保险机构参与新材料保险试点的资格并进行处罚等;对涉嫌犯罪的,还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十六、企业申请保费补贴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申请材料应为原件或加盖有效印章的复印件,所有材料一式 3份。具体包括:
(1)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2)首批次新材料生产企业和用户单位所签订的正规合同;
(3)保单及保险费发票复印件;
(4)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管理部门认可机构、中国新材料测试评价联盟检测机构成员或用户企业认可的产品检测报告;
(5)产品专利、专利授权书或其他关于知识产权的承诺;
(6)其他需要补充的有关证明材料;
(7)新材料首批次保费补贴资金情况表。
十七、其他需要补充的证明材料有哪些?
如保费支付凭证、用户单位的入库单、报关单等,具体材料名称将于每一年度最终申报时另行通知。
十八、试点期间,保监会对保险补偿政策如何实施监管?
试点期间,保监会对保险补偿政策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实施监管:一是市场准入的资格审核,包括承保保险公司的资本金、偿付能力、机构服务能力等。二是保险产品示范条款的执行检查,通过产品报备审核和保费补贴申请资格审核确保示范条款的规范使用。三是加强市场行为监管,强化承保理赔服务、费用列支合理性和财务数据真实性等关键环节的监管。
十九、如何发挥专家及行业协会的作用?
各专家及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熟悉行业、贴近企业的优势,组织供需对接,积极促成保险项目落地,帮助企业用户用足用好政策。同时,协助三部门做好保费补贴项目的核查工作,跟踪试点工作动态,反映企业诉求和行业情况,及时提出对《目录》的调整建议。
二十、保险中介机构(保险经纪公司)能发挥什么作用?
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支持保险中介机构按照市场规则参与试点,主要考虑:一是试点期间,相关保险尚未完全形成商业化机制,保险中介机构参与有助于更大范围撮合保险交易,提高政策推广普及效果。二是新材料品种门类较多,新材料生产企业规模相对较小,风险分析、风险意识能力相对不足,保险中介机构可以针对企业或产品提出专业风险转移方案。三是发生理赔时,保险中介机构的参与可以进一步保障投保企业和用户单位权益。
二十一、没有合法的知识产权能否申请补贴?
不能,企业申请补贴必须具备产品的核心技术和合法的知识产权。
二十二、企业生产的产品同时卖给多个用户,如何投保?
一份保单只匹配一个新材料生产企业和一个用户单位。新材料生产企业对每个符合条件的用户单位,需要分别投保。例如,新材料生产企业 A 将产品卖给了 B、C、D 三家用户单位,且都符合首批次定义,A 需要买三份保险分别进行投保。
二十三、产品符合《目录》性能要求,是否就可以就申请补贴?
首批次新材料需要符合《目录》性能要求,同时还要符合应用领域要求。仅符合性能要求,如果应用领域不属于《目录》范围,也无法申请补贴。在《新材料首批次保费补贴资金情况表》中,需对投保材料应用情况进行说明,详细说明用户采购投保新材料用于生产何种产品。如果生产的该产品属于《目录》中对应的应用领域,则可以申请补贴。
二十四、用户单位在首批次机制中发挥什么作用?
用户单位是首批次机制的受益者,在首批次机制中,主要发挥以下几方面作用:一是配合新材料生产企业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申请,尤其是对单位基本情况、投保新材料的年使用量和应用情况进行如实说明。二是在使用新材料的过程中,与生产企业加强沟通,及时发现并反馈应用问题,共同提高新材料应用水平。三是如果发生出险,需根据保险条款和保单等约定,配合生产企业提供相关材料。四是后补助保险补贴资金下达前,配合提供实际购买使用的材料数量证明。
二十五、出口新材料可否申请享受保险补贴?
只要该新材料符合《目录》要求,属于首批次新材料,即具备申请保险补贴的条件。
二十六、如果新材料生产企业所在地没有试点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如何投保?
可以选择其他地区的分支机构投保,但仍需按照程序要求,通过新材料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并提交申报材料。
二十七、关联企业能否投保?
关联企业是指与其他企业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关联且因其之间存在特殊利益关系,按照保险惯例一般不予承保。为做好首批次机制试点,保险公司将就企业是否存在关联问题审慎界定,并就投保问题加强沟通协商,分析相关风险和承保可行性,制定承保方案。对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赔款的投保企业,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三部门将进行
通报。
二十八、非独立法人如何申请领取保险补贴?
按照规定申请享受保险补贴的单位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非独立法人申请领取保险补贴时,需通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母公司申请办理。
二十九、新材料保险为什么要使用统一的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订示范条款,要求各家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向保监会报备的条款内容与示范条款基本保持一致,目的是对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起到规范作用,确保新材料保险补偿机制在试点期间在保险责任范围等方面统一标准。
三十、各地能否补贴剩余 20%的保费?
不能。中央和地方推进重点新材料发展,应明确定位、加强衔接、形成合力。地方如实施有关重点新材料保险补偿政策,应注意:一是重点针对未列入《指导目录》,但对地方新材料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新材料产品;二是对于列入《指导目录》的材料,不得对综合险涵盖的质量险和责任险重复补贴,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保险补偿机制市场作用的有效发挥。
三十一、保险公司能否代付或免除剩余 20%的保费?
不能。
三十二、什么是后补助?为什么要实行后补助?
后补助是指财政资金需在保险期限结束后才下达到新材料生产企业。例如,新材料生产企业 A 购买了首批次保险,保险周期是从 2017 年 11月 1日至 2018 年 10 月 31日。企业 A 按照要求提交补贴申请材料并通过专家评定、部门审核后,可作为拟补助企业。2018 年 10 月 31 日保险期限结束后,经保险公司确认没有发生中途退保、用户单位证明实际购买使用的材料数量后,则按实际购买使用数量下达保费补贴资金。首批次机制实行后补助主要是为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从程序上杜绝骗保骗补等行为。
三十三、主要参数符合《指导目录》要求,小部分参数不符合的情况,是否可以申请补贴?
只有为完全符合《目录》要求的新材料购买新材料保险才能提出申请。
三十四、目前不在目录,但产品符合新材料补偿机制精神的新材料产品,如何增补进入工信部《指导目录》?
年度目录更新前将在工信部网站进行公示,在此期间可根据要求提出建议。
三十五、签订合同或首次交货的时间早于 8 月 31 日的,是否可以投保并申请补贴?
不可以,只有合同签订时间或首次交货时间在 8月 31 日至 11月 30 日之间并在此期间投保的才能在本年度申请补贴,11 月 30日以后投保的企业,可以于下一年度提出申请。
三十六、补贴下拨时,是否通过当地财政或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
不需要。补贴申请评审通过后,由工信部直接向申请单位划拨。
三十七、用户企业在国外且不便在申请材料上进行确认的,是否可以不需要用户企业盖章?
用户企业对使用数量的确认,是审核申报真实性的重要依据之一。如确实无法获得用户企业的书面确认,须提供有用户企业信息的报关单等证明材料。
三十八、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国家秘密项目,是否可以不提供?
不可以,可将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覆盖后提供。
三十九、用户单位对该投保新材料的年使用量无法确认的怎么办?用户单位的年使用量与补贴申请中的投保数量没有直接关系。
四十、新材料保险的保费是否可以分期支付?
不可以。鉴于新材料价值普遍不高,对应的保费支出不会对企业经营造成压力,同时为避免政策落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弄虚作假问题,要求新材料企业一次性支付保险费。
四十一、同一用户分批供货的情况,是否需要根据供货时间多次购买保险?
不一定。如果对同一用户只签订了一份分批供货的销售合同,可直接按合同金额购买一张保单,保险期限为首次供货后 1 年;也可以每次供货都对应投保一份单独的保险单,保险期限为投保批次材料交付后 1 年。
四十二、补贴申报表单是否需要按保单数量提交?
不需要,同一材料品种、同一用户企业累计填报一张表单即可。
四十三、政府补贴保费对应的责任限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 5倍、且最高不超过 5 亿人民币,是指每一张保单的责任限额吗?
是指新材料生产企业对同一用户的责任限额。
四十四、年度目录更新后,但对材料的参数、应用领域未做调整的,是否还可以投保并申请补贴?
如新材料生产企业在上一目录年度内未对该材料进行投保,可按“首年度”投保并申请补贴,如上一年度已经投保的,则只有在续保的情况下才能申请补贴。
四十五、有关信息的发布网站是什么?
试点工作的有关信息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和保监会三部门的官方网站上同时发布。
四十六、如果新材料保险处理出现纠纷,是否有专门的调处机构?
目前,暂未单独设立任何形式的新材料保险调解处理机构。如果投保企业与保险公司在保险相关处理问题上出现纠纷,可以委托保险经纪公司协调处理,也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进行解决。
四十七、投保或咨询相关事宜的联系方式有哪些?
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蔚力兵 010-68205591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刁诚诚 010-68552878
保监会发展改革部徐 佳010-66286707
赛迪研究院原材料所冀志宏 010-68200553
北京保险研究院鞠 宁010-64828011
中汇国际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宁 宇 15910650992
万佳伦 15901105588
保险条款解读
一、通用条款有关问答
(一)什么是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
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简称新材料保险)是保险行业协会为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政策研究设计并发布的示范性专项保险产品,保险责任包含“责任风险”和“质量风险”两方面的责任范围。
(二)哪些企业可以购买新材料保险?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生产销售符合《目录》所列新材料产品的生产企业均可购买新材料保险。
(三)企业可以为哪些财产投保新材料保险?
企业可以为自身的所有重点新材料首批次产品投保新材料保险,新材料必须是经过技术创新,品种规格、性能参数有重大突破,对国民经济、国防科技发展有重要意义的材料。首批次新材料是用户在首年度内购买使用《目录》内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的新材料产品。
(四)如何办理投保手续?
符合重点新材料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补贴条件的新材料生产企业,可以联系保险公司或保险经纪公司咨询和办理投保手续。具体流程可查阅本手册的《保险操作流程图》。
(五)购买新材料保险有什么意义?
首先,为重点新材料首批次产品购买保险能够打消购买者和使用者对产品的顾虑,解决“好材不敢用”的问题,促进重点新材料产品的市场应用和推广;其次,在发生损失时保险能够为企业提供经济补偿,避免企业资金链因为意外情况而出现困难,保障企业健康、长远发展;第三,购买新材料保险能够获得国家财政资金支持,相应产品符合国家支持的高端、新型发展方向。
(六)投保新材料保险后,保险的受益方是谁?
重点新材料首批次产品生产企业为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使用重点新材料首批次产品的用户企业向生产企业提出索赔,若确定为新材料首批次产品原因造成的损失,则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因此,保险的最终受益方是使用重点新材料首批次产品的用户企业。
(七)保险公司如何确定企业为哪些重点新材料首批次产品进行了投保?
保险公司出具保单时需在正式保险合同中载明企业投保的重点新材料首批次产品的名称、批次、型号,以便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确定出险的重点新材料首批次产品是否属于保险合同保障下的财产。
(八)在哪些保险公司购买新材料保险能够申请国家财政补贴?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保监会的官方网站上将公布开展承保的保险公司信息,新材料生产企业与这些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才能申请国家财政补贴。
二、保障范围有关问答
(九)新材料保险能赔偿什么损失?
投保企业因新材料产品存在质量缺陷导致合同用户企业要求修理、更换、退货,或者给合同用户企业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合同用户企业要求赔偿,而给投保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投保企业因合同用户企业的索赔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应由其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十)如何认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将对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原因进行初步分析,如果是投保新材料的缺陷,保险公司根据约定进行理赔。对于责任认定有争议的,可由保险公司与投保企业、用户企业协商后,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调查,进行责任认定。
(十一)因新材料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致使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的,能否得到赔偿?
能。因新材料产品质量缺陷引发意外事故,致使合同用户企业遭受人身伤害,受害人提出索赔的,保险公司将在新材料保险第三者责任限额和法律费用责任限额内赔偿。
(十二)对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新材料产品损失是否赔偿?
新材料保险保障的是新材料产品因自身质量缺陷发生损坏造成的损失,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不属于新材料保险的保险责任,无法进行赔付。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的新材料产品损失属于财产一切险的保障范围。
三、除外责任有关问答
(十三)对重点新材料首批次产品生产企业和使用企业及其雇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是否赔偿?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属于新材料保险的除外责任,在任何保险产品中均属于不予赔偿的情形。
(十四)对因暴风、暴雨、洪水、冰雹等自然灾害原因造成新材料产品损失的,是否赔偿?
自然灾害原因造成的损失属于新材料保险的除外责任,不予赔偿。新材料生产企业可投保财产一切险获得保险保障。
(十五)用户单位违反使用说明或错误操作造成的新材料产品损失是否赔偿?
上述情形属于新材料保险的除外责任,不予赔偿。
(十六)用户单位存储不当或加工改性而造成被保险新材料后生缺陷或质量改变的,是否赔偿?
用户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均属于新材料保险的除外责任,不予赔偿。
(十七)新材料产品因质量缺陷而被召回的,是否赔偿?
新材料产品召回属于新材料保险的除外责任,不予赔偿。
(十八)新材料产品因质量问题导致企业雇员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是否赔偿?
被保险人雇员的人身伤亡,被保险人及其雇员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属于新材料保险的除外责任,不予赔偿。新材料生产企业可通过购买其它保险产品获得相应的保险保障。
(十九)新材料试验品或测试品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是否赔偿?
上述情形属于新材料保险的除外责任,不予赔偿。
(二十)新材料的自然消耗或磨损造成的损失是否赔偿?
上述情形属于新材料保险的除外责任,不予赔偿。
(二十一)在用户单位修理、更换过程中,要求对新材料产品进行性能改进、优化、升级所产生的额外成本、费用是否赔偿?
上述情形属于新材料保险的除外责任,不予赔偿。
(二十二)哪些费用不予赔偿?
职业病,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任何间接损失,精神损害赔偿,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合同责任,属于新材料保险的除外责任,不予赔偿。
(二十三)还有哪些情况是新材料保险不赔的?
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造成的损失;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造成的损失;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属于新材料保险的除外责任,不予赔偿。
四、保险单内容有关问答
(二十四)保险合同由什么构成?
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及批单组成,凡涉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二十五)新材料保险如何收费?
保险费依据保险单累计责任限额,乘以适用的保险费率计算收取。
(二十六)什么是追溯期?
对于续保保单来说,追溯期是指自保险期间开始向前追溯约定的时间期限(一般不早于首次投保日期),由保险合同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公司对此期间发生,且在保险期限内首次提出索赔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
(二十七)保险责任中“由用户单位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首次提出”怎么理解?首次以后的事故就不赔了吗?
“首次提出”指的是每次保险责任事故只能提出一次赔付要求。如果在保险年度内发生多次保险责任事故,则以每一次的具体时间推定当次事故的“首次提出”。这是保险公司针对保险条款“期内索赔”要求的习惯性表述方式,并不是指材料生产企业在保险期限内只能提出一次索赔。保险公司要求企业在保险期限内首次提出索赔,主要是为了确定索赔时间,杜绝新材料生产企业在以前年度出险或已经索赔过的保险案件在新保单年度内继续提出索赔。
(二十八)什么是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是新材料保险能够赔偿的最高金额。包括每次事故第三者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新材料损失责任限额、法律费用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
(二十九)责任限额如何来确定?是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来定吗?
保险合同约定的各项责任限额不是由某一方来定,而是由合同双方,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承保时于保险单中载明。
(三十)保险单期限一般多长时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三十一)新材料生产企业为了怕麻烦,可以一次投保好几年吗?
不能。依照相关规定,一般最长保险期间只能一年,到期后可续约。
(三十二)采购合同中新材料产品的质保期不满一年,能否只投保几个月的保险?如何收费?
可以按月投保,投保人根据保险公司的《短期费率表》缴纳相应比例的保险费。
(三十三)办理完投保手续,保险单何时生效?
保险公司收到企业提交的投保手续后进行核保流程,核保通过同意承保即可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三十四)“免赔额(率)”由谁来设定?是保险公司说了算吗?
不是保险公司说了算。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三十五)“免赔额(率)”越低越好?
“免赔额(率)”设置的高低一定程度上影响保险费率的高低,“免赔额(率)”如果降得很低的话,费率可能会上浮。另外,“免赔额(率)”过低也无法引起企业对风险管理的重视。
(三十六)免赔额(率)与保险费率有何对应关系?
免赔是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自付的部分,可以设置为免赔额和免赔率两种。一般来说,在保险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免赔额(率)设置得越高,则保险费率越低。反之,免赔额(率)设置得越低,则保费成本会相应增加。这主要是保险公司出于减少小额赔案,节约经营成本的考虑,同时也是为了增强被保险人风险管理意识。
五、保险合同义务有关问答
(三十七)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提交了索赔材料,保险公司认为资料不完整,会不会不断要求补充材料?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三十八)投保人在投保前应履行哪些义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投保新材料以及被保险人的其他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三十九)为保证保险单按时生效,投保人应履行哪些义务?
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四十)保险单生效后,被保险人应履行哪些义务?
被保险人应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四十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履行哪些义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收到损害赔偿请求或得知可能产生损害赔偿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就损害赔偿请求与保险人进行协商。
(四十二)什么是代位追偿?
代位追偿权作为各国保险法公认的债权转移制度,目的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能够及时获得经济补偿,同时维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当保险财产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时,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向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取得保险人的赔偿后,应当将其原应享有的向第三方索赔的权益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取得该项权利后,即可代替被保险人的地位向第三责任方索赔。
(四十三)投保了新材料保险,新材料生产企业和使用企业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吗?
新材料保险关注的是新材料产品由于技术创新可能产生的“质量问题”,主要针对这些“质量问题”给企业或用户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对于因普通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风险需要在财产险项下进行承保,而对于新材料产品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则应当在货物运输险项下承保。因此,企业在生产新材料产品和销售过程中,也应当注意对其他风险加强防范。
六、赔偿处理有关问答
(四十四)保险人赔偿责任的确定方式有哪些?
保险公司依照以下几种方式确定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和用户单位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仲裁机构裁决;人民法院判决;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四十五)保险公司进行赔偿的基础是什么?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新材料生产企业未向用户单位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四十六)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用户单位的损失或责任,如何进行赔偿?
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或依据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后,在每次事故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新材料需要更换、修理或退货等时,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或依据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之后,赔偿新材料的修理费用或重置价,若高于责任限额,以每次事故新材料损失责任限额为限。其中因新材料修理、更换、退货引起的鉴定费用、运输费用和交通费用,在每次事故新材料损失责任限额以内计算赔偿;更换或退回的新材料残值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四十七)在投保新材料保险之前,给该新材料产品已投保了其他保险,能否得到双倍赔偿?
不能。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责任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投保人不能获得双倍赔偿。
(四十八)什么是“期内发生制”和“期内索赔制”?
期内发生制是指,凡是在保险单有效期内发生的保险责任事故,保险公司都负责赔偿,而期内索赔制则要求,无论何时发生保险事故,可以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单载明的追溯期内进行索赔,但损失方必须在保险单期间内提出索赔,保险公司才负责赔偿。
(四十九)续保三年的保险单,第二年发生的保险事故在第三年时用户单位提出索赔,应该如何理赔?
鉴于保险人出具的综合保险单是“期内索赔制”,负责保险单有效期内提出的索赔,意味着保险人可能承担承保之前的产品质量风险,故保险单中一般都以追溯期来限定保险人的责任。保险人只予负责在保险期间或规定追溯期(一般最长 3 年)内发生的产品质量事故,并在保险期内提起的索赔。但追溯期只适用于续保保险单,且追溯期一般不早于首次投保日期。因此,用户在哪一年提出索赔,就在哪年的保单项下赔偿,这种情况应该在第三年的保单下进行赔偿。
(五十)索赔时需要哪些手续,出险时应保留哪些资料?
根据不同的新材料产品及不同的损失原因,保险公司在接到投保企业的索赔并查勘或了解损失情况后,会提供所需的索赔资料清单。
(五十一)保险索赔流程和手续会不会很麻烦?
保险是一种法律合同行为,保险公司的理赔工作要求公正、客观、及时、准确。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投保企业应仔细审阅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了解保险责任和索赔手续。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收集保存相关证据资料,只要做到这些,保险索赔就会简便快捷。
(五十二)是否买了保险发生损失时就能全部赔偿?
保险体现的是一种保险公司与企业风险共担的机制,因此一般保险公司在承保时会设置一定的免赔额(率),以敦促企业加强风险管理,有效降低事故发生率。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将在扣除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五十三)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损失,投保企业对保险不太懂应该怎么办?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企业应第一时间与保险公司联系报案索赔,如果是通过咨询保险经纪公司办理的保险,则可先与之联系,随即保险经纪公司将全程代理协助办理索赔手续,包括详细了解事故发生情况,并整理文字材料向保险公司报案。在随后的整个索赔过程中,在现场查勘、搜集整理索赔资料、与公估人及保险人沟通谈判等环节提出专业意见,帮助企业获得合理快捷的赔付。
七、其他事项有关问答
(五十四)什么是投保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新材料保险的投保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制造销售符合国家或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标准的新材料的企事业单位。
(五十五)什么是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受保险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有保险赔偿金请求权的人。新材料保险的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可于投保新材料因质量缺陷给用户企业造成损失,且用户企业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后,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赔偿请求。
(五十六)什么是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能发挥什么作用?委托保险经纪公司需要支付哪些费用?
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保险经纪人可以为投保人量身设计保险方案、协助索赔等相关服务,是投保人免费的维权顾问,可以代表投保人向保险公司争取最大保险利益。委托保险经纪公司协助办理投保、理赔、准备补贴申请材料等,不需要向其支付任何费用,保险经纪公司将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
(五十七)投保时一般需要提供哪些手续?
企业确定投保后,需要填写投保险单;提供企业三证复印件和保险公司要求的其他关于新材料产品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说明书、产品检测报告、质量认证、采购合同等。新材料保险承保产品内在的质量和技术风险,质量证明和相关材料的提供将便于保险公司给出更优惠的承保条件和费率。
(五十八)合同发生争议时如何解决?
因履行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十九)投保后如果申请保费补贴未成功,还可以退保吗?
通常情况下,投保人有权要求解除保险合同,自保险公司收到投保人的申请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但是,新材料保险要求保单终止后方能提出申请,保险公司已经按要求履行完保险责任,不能再办理退保手续。因此,新材料企业在投保之初须严格对照《目录》要求,才能获得保费补贴。
(六十)退保是否会收取费用?具体如何计收?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 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在保险责任开始后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六十一)保险公司是否也有可能提出解除保险合同要求?
保险单出具后,保险人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保险合同。
(六十二)保险公司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是否会收取费用,具体如何计收?
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公司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公司按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