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人才的加速流动使得各种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的市场流转频率不断加快,这本身也是信息时代的一个重要特征,但同时在客观上也容易造成一些原本属于企业商业秘密的信 息不当流入市场,因职工跳槽引发诉讼是侵犯商业秘密纠纷形成的主要诱因之一。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经过多年的商业秘密案件办理经验认为,原单位与跳槽职工之间如果 存在竞业限制协议的,原单位一般会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为由,主张跳槽职工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原告也会将新单位一并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其与跳槽职工共同侵犯 了原告的商业秘密。一方面是企业利用竞业禁止条款对其商业秘密的保护,另一方面是离职员工创业权利的保护,两者之间的尖锐交锋,难分伯仲。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商业秘密律师团队现结合近期承办的一宗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涉及的竞业禁止问题予以探讨。 基本案情 深圳市威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某某等,加之企业、劳动者自身对竞业限制约定过于宽泛,侧重于考虑企业利益,而在一定 程度上忽视了劳动者的应有权益。比如,竞业限制协议中经常出现的“两个凡是”的约定,“凡属于我公司生产、经营范围的,凡是我公司的职工,在离职之后均不得插手 ”。因此,在对竞业限制条款的司法审查中,既要以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审查条款效力,也要充分考虑到竞业限制在保护企业合法利益的同时,也牺牲了劳动者部分合理补偿 等要素予以充分审查。 律师分析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件的委托后,指派以邱戈龙、黄雪芬禁止的义务。尹某有权与他人合伙成立公司从事相关的业务。刘某虽是威某某公司的客户但是并没有法定的竞业禁止的 义务,也并没有与签订竞业禁止的协议,所以其既没有法定的也没有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的存在。刘某与尹某等人成立公司的行为并没有触犯法律的规定,并不违反竞业禁 止的规定,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尹某在原公司工作期间其为公司所开发的支付软件的场地、技术支持及其他资源均由公司提供,所以支付平台属于工作作品,所有权归公司所有。职 工离职后,利用其任职时掌握和接触的原单位的商业信息,并在此基础上做出新的技术成果或创新,有权就新的技术成果或创新予以实施或者使用;但是离职员工在实施或 者使用其在原单位商业信息的基础上研究、开发的新技术时,如须同时利用原单位的商业信息的,应当征得原单位的同意,并支付相应的使用费。所以,尹某在离职后利用 某某某公司支付平台软件3.0版本进行创新形成新作品虽然没有侵犯原司的商业秘密权利,但是也应该对该使用行为支付一定的补偿。 结语 刑事案件中“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基于证据裁判原则的考虑严格 掌握这一标准。梓某某公司被诉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现在还没有完结,经过本所律师夜以继日的努力,指出了案卷中证据的不足和鉴定意见中的瑕疵,检察院在审慎地审查 了本案的证据之后同意了本所律师对于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申请,相信在接下来的案件审查中在本所律师对于本案证据的法院也会本着证据裁判原则给予这个案件最公正的判 决。
一天晚上,在深夜值班的周大爷突然听到有人大力敲门并喊着救命,这让周大爷赶紧开门查看,才看到一名女子衣衫不整的女子,周大爷连忙让女子进来,并让她披上了自己的外套,随后就像派出所报警,后来民警得知该女子被人抢劫了。
这名女子姓刘,因为上班位置和家里有点远,所以有时就想着抄小路回去,那天晚上自己下班比较晚,就想着抄小路回去,可是走着走着后面就出现一名男子,这男子带着口罩,拿出一把小刀对着刘女士,刘女士不敢轻举妄动,只好听从男子安排,把身上的财产都拿出来了,可是男子并未直接离去,还把刘女士带到无人的地方。完事之后,为了拖延刘女士的报警时间,还把一些衣服带走。
民警赶到现场就看到一些痕迹,但是这无法判断,为此民警只好引蛇出洞,一名女警乔装成一名普通女子到点就从那边路过,警方则埋伏在周围,很快嫌疑人就出现了,最后民警就将之逮捕,后来经过民警的审问才知道,这名男子已经不是第一次做这些事情,起初只是想搞点钱,并没想对女子做什么。
犯罪嫌疑人表示自己的老婆平日里面管的严,一发工资就全部上缴,自己也没钱,就想路过抢劫一些女生搞点钱,可是后面有些女子不配合,就起了邪念,但是害怕会传染疾病,所以随身携带几个套子。后面民警将其收押,可是期间男子的老婆并未来探望过,嫌弃人后面在民警的审讯的时候,对自己的犯罪表示十分悔恨,做出这样的事情来,自己的老婆孩子应该恨死自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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