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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霸凌每一起个案都让人揪心,谁来保护“少年的你”?

阅读量:3856958 2019-10-27


目前依据我国刑法,未满14周岁,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而最近一段时间,这一规定再度引发全社会关注,降低刑责年龄的呼声不绝于耳。昨天,十三届全国人大第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时,对此展开了讨论。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成人化、暴力化的趋势,极少数未成年施暴者,对陌生人、同学甚至家人痛下杀手,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遇到了一些新问题、新挑战。对此,修订草案坚持源头预防、综合治理,强化家庭监护责任,充实学校管教责任,夯实国家机关保护责任,发挥群团组织优势,推动社会广泛参与。提出实施分级预防、细化教育矫治措施。那么,分级预防如何进一步完善?“严重不良行为”到底该如何有效矫治?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能否解决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严重犯罪问题?
降低刑责年龄有用吗?你是否支持?
近年来,14岁以下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的事件时有发生。
周敏委员:“事实上,近些年来,不时有14岁以下未成年人杀人、强奸、还有一些其他严重暴力犯罪的案件。这些人中,有的人公开扬言说自己不满14周岁,不会承担刑事责任,所以杀了人也没有关系。建议对未成年人严重暴力行为的情况予以高度关注。”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广州中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庭长陈海仪则用一组数据进一步说明了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涉刑事案,以及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应该引起全社会高度关注。
陈海仪:“在我们广州市,从2019年1月1日到8月31日,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涉案,因为他年龄不到,实施了八类严重案件的,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的孩子,有57人,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涉案人数达到256人,这两类人群加起来已经有了313人。由于广州是流动人口比较多的地方,所以这些孩子很多不是在校的学生。”
目前,依据我国刑法,未满14周岁,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周敏:“比如说,民法通则规定的具有限制民事责任能力年龄是10岁,在制定民法总则的时候就降低为8岁,降低了2岁,刑法是不是相应地可以修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或者屡教不改又实施极端残忍行为的未成年人,我们对他们是不是还要与其他未成年人一视同仁地保护?”
与会者中立刻有人反对,认为简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以成人的标准衡量未成年人的行为,本身就是对未成年人的伤害。同时提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到12岁,11岁、10岁实施杀人等严重暴力行为,怎么处置?吕薇委员:“新的形势下,要对未成年人恶性犯罪加强惩处,要加大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同时要及早发现有不良行为、特别是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及早采取措施,加强教育、矫治和约束。”
大量案件表明,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多有不良行为或违法行为,且其早期不良行为或违法行为多数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干预。修订草案实施分级预防,细化教育矫治措施。将未成年人的偏常行为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等由轻及重的三个等级。对于“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没有规定。依据现行法律,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但修订草案删除了这条规定。
杜玉波委员:“建议在不使用‘收容教养’表述的前提下,进一步明确对未成年人的犯罪管教办法。对于这些需要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如何办?我觉得需要在修订草案中予以明确。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和犯罪未成年人在行为性质等方面截然不同,都进入到专门学校会相互影响。”
依据草案,对未成年人吸烟、饮酒;多次旷课、逃学;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沉迷网络以致于影响正常学习和生活等不良行为,父母、学校要加强管教,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根据情况予以纪律处分。而未成年人如果有“严重不良行为”,则可能被送到专门学校进行矫治。
杜玉波:“建议规定专门学校特殊情况强制入学。以解决实践中一些父母不愿意将已具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送到专门学校矫治的问题。”
校园霸凌引关注,谁来保护“少年的你”?
除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昨天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还分组审议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这一问题,也备受关注。比如,最近,电影《少年的你》在全国上映,再一次将校园霸凌话题带入公众视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去年发布的《校园暴力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校园暴力案呈逐年下降趋势,2015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校园暴力案1000多件,2016年、2017年分别同比下降16.51%和13.37%。其中,11.59%的案件受害人死亡,但是每一起个案都让人揪心。修订草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未成年人家庭监护、校园安全、人身权益受侵害、网络沉迷等问题作出积极回应,新增“网络保护”和“政府保护”专章,在哪些方面完善了规定?与会者提出了哪些修改建议? 监护人监护不力,甚至监护侵害;校园安全和学生欺凌问题频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人员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问题时有发生;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特别是网络游戏问题触目惊心;对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缺乏应有保护……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的问题复杂多样,需要推动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化走向更高水平。庞丽娟:“这个修订草案基于国情和现实需要,问题导向突出,新增内容比如增加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新增了政府保护、网络保护两章,加强了家庭保护,完善了学校保护,充实了社会保护,符合未成年人成长规律,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修订草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未成年人家庭监护、校园安全、人身权益受侵害、网络沉迷等问题作出积极回应,对于新增“网络保护”,与会者认为非常必要。吕薇委员: “当前,我国的经济社会面临数字化转型,法律如何回应网络世界中未成年人保护的问题、如何让出生于互联网时代的数字儿童健康成长,成为本法修法的一项重要议题。”
修订草案规定:“家庭、学校要采取措施,提升未成年人的网络素质”。“各级政府应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质教育。”吕薇委员建议,应该在总则中做顶层设计。吕薇委员:“基于未成年人保护面临的网络素养的内容,家庭教育指导缺乏的问题,应该从国家顶层设计的角度明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网络素养、家庭教育在内的教育规划的研究,并制定相应的规划,为监护人、学校和各级政府保护未成年人提供内容支持。”
修订草案规定:“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实行时间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吕薇委员建议将网络直播短视频纳入其中。她分析了网络直播短视频对少年儿童的影响:吕薇委员:“一是内容低俗色情问题;二是模仿危险行为问题;三是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网络沉迷问题等。总体来看,不管是从用户规模、使用时间的维度比较,还是从内容负面影响、时间沉迷等角度考虑,网络直播短视频已经超越了网络游戏,应当纳入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网络保护的规定中予以监管。”
修订草案确立国家亲权责任,明确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由国家承担监护职责。周敏委员:“国家临时监护、国家长期监护、中止监护人资格由国家进行临时监护、撤销监护人资格由国家进行长期监护。”
修订草案增加了“政府保护”专章,冯军委员分析:冯军:“实际上是更加突出了政府在未成年人保护过程中应有的地位和作用。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把政府保护的职责分散在各章之中,这次把政府保护相关的条文集中到一章中作出规定,应该讲是强化了政府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责任担当。”
中央国家机关当中二三十个部门都和未成年人的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相关,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孙宪忠提出,应该将“政府保护”的责任列清楚,才能落到实处。孙宪忠:“很多地方提到‘有关部门’的概念,但是法律条文中恰恰是未成年人保护中的‘有关部门’一直不明确。这是这部法律修改要解决的比较大的问题。”
央广记者:孙莹、侯艳
新媒体编辑:孙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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