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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5日,司法部官网通报,有三名云南律师因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被吊销执业证,其中有云南律师陈建波因犯行贿罪被处吊销律师执业证书。通报附带的吊销律师执业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载,陈建波因犯行贿罪2019年1月4日被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已经生效)有期徒刑三年,罚金50万元。
究竟向谁行贿,为何行贿?2019年6月1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了案号为(2018)云0125刑初85号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根据法院查明,1979年出生的,原云南方中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建波,2017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执行逮捕。
请看判决书全文:
陈某某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云0125刑初85号
公诉机关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云南方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住昆明市盘龙区。因本案于2017年9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7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段克钦,云南云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宜良县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公诉科刑诉(2017)6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行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2018年3月1日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报请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延长审限三个月,因案情复杂,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两次延长审限。宜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李永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段克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在从事律师执业期间,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相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行贿123万元人民币,其中: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杨某1行贿50万元人民币;向原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李某1行贿46万元人民币;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文晶行贿12万元人民币: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苟有祥行贿15万元人民币。具体如下:
1、2009年,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刑一庭审理的陈某等人寻衅滋事案中陈某的辩护人期间,为了让陈某能被判处缓刑,陈某某送给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苟有祥(陈某等人寻衅滋事案的审判长)15万元人民币。
2、2013年,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彭某等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普通货物、物品罪案彭某的辩护人期间,为协调彭某判处缓刑,陈某某送给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李某120万元人民币,送给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杨某120万元人民币。
3、2013年,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五庭审理的李某2等人故意伤害案二审中李某2的辩护人期间,为了让李某2在二审中被从轻判处,陈某某送给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杨某13万元人民币,请杨某1从中进行协调。
4、2015年,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四川信托有限公司诉云南绿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第三人的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案件云南绿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代理人期间,陈某某送给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李某120万元作为介绍案件的感谢。
5、2015年,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杨某2等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中杨某2的辩护人期间,为了对杨某2从轻判处,陈某某送给担任杨素梅一案审判长的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杨某120万元人民币。
6、2016年,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曹某等人开设赌场罪中曹某的辩护人期间,为了让曹某被判处缓刑,陈某某送给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杨某14万元人民币,请杨国晖利用职务便利帮忙向盘龙区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协调对曹隽判处缓刑。
7、2016年,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安宁市肖某文赌博案中肖某文(肖红)的辩护人期间,在该案移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期间,陈某某找到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文某,请文晶帮忙找安宁市人民检察院相关工作人员协调,之后送给文某1万元人民币。
8、2016年,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担任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云铜诈骗案中申某的辩护人期间,陈某某找到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文某,陈某某请文某帮忙打听过问该案,为了对文某表示感谢,送给文某3万元人民币。
9、2016年底至2017年初,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昆明市五华区王某“李某3等人开设赌场案”中尹某的辩护人期间,在案件移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期间,陈某某找到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文某,请文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忙打听过问案件。后文某告知陈某某该案中可以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人数及姓名。为了表示感谢,陈某某送给文某6万元人民币。
在该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时,为了让该案尽快移送起诉到法院,被告人陈某某又请文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忙过问该案。案件起诉到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之后,为了表示感谢,陈某某送给文某2万元人民币。
在该案进入审判阶段时,被告人陈某某为了让尹某被判处缓刑,陈某某送给原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李某16万元人民币,请李跃明帮忙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协调。
10、2017年4月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杨某3等人非法经营案的辩护人期间,为了让杨某3被判处缓刑,送给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杨某13万元人民币,请杨国晖利用职务便利帮忙找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协调。
被告人陈某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其向杨某1、李某1、文某、苟有祥行贿的犯罪事实,并揭发朱吉文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查证属实,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查询、律师事务所情况说明、执业许可证、合伙人会议决议、律师证、干部任免审批表、登记表、任职、免职、退休的通知、委托书、相关法律文书、撤回函、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立功材料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给予相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人民币123万元,情节严重,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事实,立功表现,建议对其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段克钦发表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陈某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犯罪事实;2、家庭情况特殊;3、系初犯、偶犯;4、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法律工作者,知法犯法,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司法人员行贿共计123万元,破坏了国家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和廉洁性,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构成行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行贿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依法可以减轻;被告人陈某某揭发他人犯罪事实,查证属实,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陈某某的上述两个情节,本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重,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第1点辩护意见,符合本院查明的事实及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第2点辩护意见与案件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第3、4点辩护意见,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向司法人员行贿,且社会影响恶劣,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律条件,因此,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监视居住10天,即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2020年9月15日止,罚金限期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刘云琼人民陪审员 高忠英人民陪审员 洪秀芬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常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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