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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家族”现实版

阅读量:3870455 2019-10-28




《今日说法》报道了两个事实孤儿的故事,他们以兄弟相称,无血缘关系,相互为伴,露宿荒野,成为一对流浪“兄弟”。
“21岁的小偷,小时候因为母亲离家而性格大变,之后便一直在外流浪和盗窃。后来,他遇到一个被父母遗弃、爷爷奶奶照顾不过来的8岁小男孩,他开始偷东西照顾他,给他买吃的用的。像对亲弟弟一样,睡前给小男孩讲故事,逼他喝牛奶,两个人躺在荒地里数星星。他不让小男孩偷东西,还说“长大了,别学我”。警察曾经问过小偷,之前一直在各地流窜作案,为什么这次呆了快一年?小偷说,他试过离开这里,但每次弟弟都是边哭边追,这让他想起来自己小时候追妈妈的样子,他不忍心,于是就留了下来。记者采访小偷问,你被判了四年,你怕不怕弟弟把你忘了?他说:忘了就忘了。记者问那你会忘了弟弟吗?小偷却说:忘不了……”
虽然该栏目将小偷称为“孩子”,但事实上,他已经是一个21岁的成年人,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后的生活还得他自己面对。而另一个8岁的男童,生父母都在世,却不尽监护和抚养义务。
节目主持人问嘉宾:这两个孩子的经历相似,都有父母,但都没有尽到抚养义务,让两个孩子成了事实孤儿。这种情况你怎么看?该节目嘉宾——中央财经大学某教授称这种情况恐怕需要借助法律的惩罚机制,倒逼孩子的生父母尽到抚养义务。其一、《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了遗弃罪,有抚养义务的人没有尽到抚养义务,情节严重的话,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其二、《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可以撤销父母的监护资格,指定其他监护人;其三、《婚姻法》三十八条,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对孩子具有探望权,但我国法律目前未将探望权同时规定为义务。
本人认为该教授的观点就本案来讲都不太切合实际。为什么呢?首先,他的第一个观点,根据该教授之意,上述8岁男童的父母可以被判刑罚。让该8岁男童生父母服刑入狱,虽然对生而不养的人起到了惩罚,但该男童父母被判入狱期间,依然无法对男童尽到抚养义务啊。该教授第二个观点,根据《民法总则》之规定,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就该案件的报道来看,男童非常希望他的爸爸回来看他,他心中渴望亲情渴望父爱。而他的爸爸屡次食言未来看他。对于这样一个压根不尽也不想尽抚养义务的人来说,适用该条法律,对他来说大概是种解脱吧。而该教授第三个观点,《婚姻法》规定的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探视权,也只是针对想要见孩子的人,对不想见孩子的人是不起作用的。若如该教授所言,假以时日,这里不再只规定探视为权利,同时明确规定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具有探视义务,那么在这个案件中,对于8岁男童生而不养的父母倒是真的可以适用。不过该教授的法律理论知识还是很丰富的,从刑法、民法、婚姻法三个角度谈了这件事。
然而,从律师的角度来看,该案件有较为实际的方案,即由8岁男童的爷爷通过法律途径向其亲生父母追索抚养费。毕竟该男童的爷爷生活艰辛,对男童的爷爷来说,养活孩子已经是他能够做到的全部,但对男童的成长来说,这还远远不够。
从报道得知,上述8岁男童的父母在未取得合法的婚姻手续时生下了他,在其一岁半的时候,双方分手,将他丢给爷爷抚养,双方均再未尽过抚养责任。虽然,本案8岁男童为非婚生子女,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同时,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本案中,8岁男童虽然系父母非婚生子,但是其生父生母对该男童同样具有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为其提供必要的抚养费是最基本或最低的要求。在该8岁男童父母尚在世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下,男童的爷爷并无法律上的强制抚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付的必要费用。因此,8岁男童的爷爷代其父母抚养儿子而垫付的必要的抚养费用,其亲生父母应当偿还。并且,其生父生母应当继续承担该男童能够独立生活之前的教育费、抚养费等。
    正如节目主持所言:为人父母,责任重大,只要你生了孩子,就必须得承担责任。非婚生也好,离异也好,外出务工也好,都不是抛弃和忽视孩子的借口。不承担孩子的父母轻则违法,重则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要通过对家长的责任追究,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保障孩子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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