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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恶势力实施非法放贷的,如何处理?
《非法放贷意见》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有组织地非法放贷,同时又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应当分别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黑恶势力犯罪较之于普通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具有较高的人身危险性,所以,针对黑恶势力实施的非法放贷行为,《非法放贷意见》第七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可以分别按照本意见第二条规定中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50%确定;同时具有本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分别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4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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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院扫黑办 宋振宇
编辑:谢红果 姚日辉
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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