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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套路贷”的套路大揭秘!

阅读量:3884327 2019-10-28


什么是套路贷: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套路贷有哪些套路?
一、“套路”广告招揽借款人。套路贷的借款人通常会在微信群、微博等流量平台打出诱人广告,以无抵押迅速放款等名目吸引借款人落入圈套。
二、签订“套路”合同、制造虚高流水。放贷方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在借款协议上设置不利条款。同时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向借款人放款,形成银行流水与借款合同一致的证据,在借款到账后,有的放款人刻意让被害人抱着提取的现金拍照留存,制造被害人已经取得虚增款项的假象。
三、单方面肆意认定违约。在借款人主动要求还款时,放贷人以躲避、拒不收款等方式故意制造违约事由,虚增被害人债务。
四、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借款人无力偿还下,放贷方介绍他方假冒小额“小额贷款公司”与借款人签订新的更高额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导致借款如滚雪球般越来越多。
五、软硬兼施疯狂“索债”。放贷方会通过骚扰、威胁、恐吓等方式干扰借款人及亲属正常生活,甚至以虚假材料提起诉讼,主张所谓的合法权益向借款人施压,逼迫借款人还债。
套路贷案例揭秘
套路贷案例一
实借5000元损失190余万房产
     2015年1月24日,在杭某(未成年人)原本只想借款3000元的情况下,傅某、郝某等人进一步诱骗杭某借款4万元,并通过王某、唐某将杭某介绍给被告人瞿某,谈妥由后者放贷。
    次日,瞿某、唐某“空放”高利贷16万元给杭某,杭某当场取现12万元还给瞿某,余4万元交给傅某等人,其中3.5万元作为“中介费”由傅某、郝某、王某等人分赃花用,杭某实际得款5000元,唐某从瞿某处获得中介费5000元。
    同年8月10日,瞿某、应某向杭某索要上述16万元借款及高额利息,胁迫杭以其名下房产抵押贷款归还欠款。
    8月下旬,瞿某、应某至杭某居住地,找锁匠并诱骗杭某从家中偷出房产证,诱骗杭某将房产过户给马某(另案处理),以马某的名义贷款给杭某。
8月28日,瞿某、应某带杭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价为170万元(后经评估价值为194万元)。杭某在收到马某支付的68万元房款后,于10月21日将房产过户给马某。10月29日,马某与杭约定房价变更为160万元后,支付余款90万元。杭某于当日将90万元转入瞿某银行账户,其余钱款均于房款入账当日或次日以现金方式取款,另于10月2日汇款5.2万元给瞿某。同期,瞿某还先后于2015年8月27日、10月17日转账22万元、42万元给杭某进行资金走账,以对应其让杭写的90万元借条数额。2016年2月4日,马某以182.5万元的价格将上述房产转售给了杨某。
套路贷案例二
“借款”15万,实际分文未得
     2015年1月13日,傅某、郝某等人带被害人范某(未成年人)找到唐某,双方谈妥借款人民币3万元后,由唐某在附近一家农业银行以资金走账的方式“空放”12万元给范某,范某当场全部取现,将其中10.5万元交给唐某,余款1.5万元被傅某等人以“中介费”名义瓜分,当日范某分文未得。
     次日,唐某以范某借条住址写错为由拒绝发放贷款余额1.5万元,并以借条和银行走账金额向范索要全部借款12万元未果。
    尔后,唐某将上述12万元的虚假债权转至被告人应某处“平账”,由应某通过农业银行“空放”15万元给范某,并让范写下借条,范当场全部取现,将其中12万元归还唐某,3万元作为利息交应某,范某仍分文未得。2015年1月14日晚起至案发,应某多次带多人至范某家中索要15万元“借款”。
    昨天,宝山法院对上述案例一、案例二6名被告人作出判决,其中瞿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十六万元;其余5人分别判处六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杭某经济损失。
套路贷案例三
律师参与“套路贷”获刑3年
      2016年3月,陈某等人经商议注册成立上海衡燊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燊公司)从事高利贷业务。
      2016年4月18日,被害人吕某至衡燊公司欲借款15万元,写下25万元的借条。陈某、韩某等人在发现吕某隐瞒房屋已有抵押的情况后并未放款,朱某、徐某还对吕某实施殴打。2016年6月27日,被告人曹某(系执业律师)接受陈某、俞某等人委托,以虚构的吕某借得25万元且未归还的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诉讼保全,要求偿还本金25万元及利息,法院裁定冻结、扣押、查封被害人名下25万元财产,后曹某在得知陈某等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申请撤诉及解除保全。
      2016年4月11日,被害人姜某至衡燊公司实际借款28.8万元,但写下70万元的借条并订立《个人借款合同》。后姜某在次月归还了2万元。2016年6月27日,被告人曹某(系执业律师)在接受陈某、俞某等人委托后,捏造被害人姜某借款70万元的事实,向法院起诉并申请诉讼保全,要求偿还本金70万元及利息,法院裁定冻结、扣押、查封被害人名下70万元。后曹某在得知陈某等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申请撤诉及解除保全。
       昨天,静安法院对上述8名被告人作出如下判决,其中为首者陈某因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十二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三十四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的被告人曹某(系执业律师)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套路贷防范小贴士
“套路贷”的本质是犯罪分子非法侵占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财产的犯罪行为,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等犯罪,生活中该如何防范套路贷呢?
一、选择银行或其他正规金融机构借款。
二、增强防范意识。注意保护个人信息,防止自己的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等重要证件被不法者利用,对“无审核、无抵押、迅速放款”的贷款广告保持警惕。
三、树立证据意识。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不要随便签下高于借款额的借条,如果资金已经进入账户,贷款机构又以其他名目要求以现金收回的,就更要提高警惕。
四、如遇有假借小额贷款公司名义非法放贷或者身陷套路贷的情况,应及时报警,以利于公安机关及时掌握线索,收集固定证据。
举报渠道珠海市对举报涉黑涉恶线索有功人员予以最高50万元的奖励。
举报电话: 0756-110(24小时),0756-2227110(工作日上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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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来源:法律热点、法案聚焦综合整理
编辑:三灶园区党群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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