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网站首页    行业动态    高速交警七里河大队连续查获4起营运大客车未按规定开启车载卫星定位装置违法行为

高速交警七里河大队连续查获4起营运大客车未按规定开启车载卫星定位装置违法行为

阅读量:3889264 2019-10-28



     为进一步加强重点车辆动态监督管理,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切实履行动态监管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重点车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高速交警七里河大队与邢台市交通综合执法部门联合执法,开展重点车辆卫星定位专项检查工作,严厉打击不按规定安装和使用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违法行为。
    2019年10月25日至10月26日,在东吕高速409公里处,七里河大队民警连续查获4起营运大客车未按规定使用车载卫星定位装置违法行为,当日移交邢台市交通综合执法部门,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法律法规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车辆制造企业为道路运输车辆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后,应当随车附带相关安装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选购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并接入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    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  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不得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往期推荐
曝光违法 | 货车占道交通违法“榜单”发布(第一期)
河北高速交警曝光重点车辆典型违法案例
高速交警七里河大队移交一起未按规定开启车载卫星定位装置

在线QQ咨询,点这里

QQ咨询

微信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