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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年来,不法分子利用微信实施诈骗的方式日趋多样,人们稍不注意就可能掉入陷阱。日前,清新法院就审结了一宗利用微信实施诈骗的案件。一男子将女性头像作为微信头像,伪装成女性微信用户与多名男性受害人“谈恋爱”,趁机诈骗对方钱财,被以诈骗罪判刑。
基本案情成某日,男,37岁,文化程度小学,曾因犯抢夺罪被湖南省蓝山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6年10月刑满释放。2017年1月,为谋取不当利益,成某日心生歪念,通过将女性头像作为微信头像,从而伪装成女性微信用户,以微信名“缘”化名“朱某芳”在微信上实施诈骗。
2017年1月至2018年9月期间,成某日以微信号“缘”作为掩饰,通过附近的人添加被害人王某为好友,骗取被害人王某的信任,在微信上与被害人发展为情侣关系。之后,成某日多次以手机充值、购物、坐车、家人看病、同事做手术等借口让被害人王某向该微信号发送微信红包,诈骗金额共计1191.54元。
2018年1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成某日以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张某的信任,多次以看病、吃饭、坐车、凑结婚礼金、购买手机、庆祝节日等为借口让被害人张某向该微信号发送微信红包,诈骗金额共计15417.48元。此后,被告人成某日又以同样手段对多人实施诈骗并获取款项若干。综上被告人成某日共骗取金额达17131.26元。
法院裁判清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成某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另外,成某日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其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终依法判处被告人成某日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以下是常见的三种微信诈骗方式:
1、二维码诈骗。诈骗者以商品为诱饵给用户返利,再发送商品二维码,实则为木马病毒。一旦安装,木马就会盗取用户的应用账号、密码等个人隐私信息。
2、盗号诈骗。与盗用QQ号诈骗类似,诈骗者冒充用户的家人、朋友联系用户,并以各种理由向用户要钱。
3、身份伪装诈骗。诈骗者一般伪装成“高富帅”或“白富美”与用户搭讪,骗取用户的信任,进而以借钱、资金紧张、手术费等为由骗取钱财。本案即属于第三种类型的诈骗。在此提醒大家,微信交友要保持高度警惕,涉及钱财更要三思而后行,如发现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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